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14款“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修改为“车船税”,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车船税。”其下分设项级科目1011401项“车船税”和1011420项“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二、尚未征收入库的“车船税”、“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及以前年度的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尾欠及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统一按修订后科目办理缴库;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收入,经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一致后,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账务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