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7〕第 24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3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在收入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3项“产权转让收入”下新增02目“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电力体制改革中预留的发电资产变现收入。”
 
  二、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4款“电力”下增设17项“电力改革专项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用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安排的支持电网企业主辅分离等改革的支出。”
 
  三、鉴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实行股改,且缴纳的所得税并不实行跨地区分享,对一些地方存续的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所得税,2007年仍不单设科目,一并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09目“其他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反映。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缴库的,请按上述科目进行调整。
 
  四、《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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