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医疗经费历史挂账问题是涉及各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也是近几年部门预算改革中部门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为实事求是并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医疗待遇,深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财政部决定对中央部门解决医疗经费挂账问题给予政策支持,明确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的经费渠道。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6年12月31日以前,部门形成的医疗经费历史挂账,可通过以下资金解决:部门自筹资金、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机动经费。
二、部门动用上述资金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时,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三、中央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问题。同时,已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在部门预算中核定安排,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费支出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支出,避免形成新的欠账。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