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以下简称《烟叶税暂行条例》),现对《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新增第35类“烟叶税”,为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反映按《烟叶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烟叶税。下设款级科目第3501款“烟叶税”和第3520款“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二、2006年4月28日以前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尾欠仍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31类“农业特产税”中反映;在4月28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征收机关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其滞纳金、罚款收入已入库的,由国库部门在与征收机关对账一致后,将款项从农业特产税或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调整到烟叶税或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三、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新增第20款“烟叶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烟叶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烟叶税。下设项级科目1012001项“烟叶税”和1012020项“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四、本通知从《烟叶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