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调动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积极性,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清理累计欠企业出口退税检查中发现骗税的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累计欠企业出口退税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三条规定所述“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中累计欠企业出口退税款(不包括通过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的累计欠“免抵”调库部分)。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累计欠企业出口退税时,凡国税局在检查(或审核、审批退税)中发现骗税的(已办理退税的必须追回已骗税款并缴入中央金库,作核销出口退税计划处理),可按骗税额的10%核拨奖励经费,其中75%补助地方财政,25%拨给国税局增加工作经费。
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应将检查发现的骗税情况及依本通知附件填写的《出口企业骗税情况统计表》,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材料中应附送当地司法部门对有关出口企业骗税认定的材料(复印件),及有关退税单证(复印件)等。
四、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上报材料初审汇总后,送财政部申请奖励经费,财政部复审后及时拨付。其中奖励地方财政的75%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奖励国税局的25%的经费,由财政部拨付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
五、各级国税局收到的奖励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对地方财政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六、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清理累计欠退税的奖励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出口企业骗税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