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83年财政部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确定,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这一规定对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解决税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积极性,努力完成组织收入任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办法,在管理和操作上存在很多弊端,主要是分成范围掌握不严,退库审核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此,各方面反应比较强烈。为了理顺税务经费渠道,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所征税款全部交入国库。在本文发出之前,如有的地区今年仍按原规定分成的,要全部按原退库科目补缴入库。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国税系统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国税系统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通知,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参照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在国税和地税部门经费拨付办法未确定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预拨一部分经费,以保证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而增加的税收收入,应相应调增1995年税收收入计划。我们将根据1994年的统计资料,测算调增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收入计划数额,列入1995年预算,并下达给各地区税务部门执行。
五、对因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相应增加集贸市场税收收入则引起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转移、基数划转问题,财政部将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测算,分别核定。
六、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后,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继续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杜绝有税无人收的现象,对集贸市场税收要严格按税种分别征收,按级次、按科目分别缴库。属于消费税的,交入中央金库;属于增值税的,75%交入中央金库,25%交入地方金库;属于地方税的,交入地方金库。不准把中央税和共享税及中央应分得的部分交入地方金库,也不准将地方税交入中央金库。
七、各级国库部门要加强缴库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划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八、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请立即布置,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