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2003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1号 2003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3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3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条件
1、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 1998年7月3日前购买部分到期年利率为7.86%,1998年7月3日(含 当日)后购买部分到期年利率为6.42%。
2、2000年发行的一期、二期和三期3年期凭证式国债,分别从3月1日、 5月1日和9月15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年利率均为2.89%。
3、2002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以贴现方式发行,期限1年,于7月12 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4、2001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于8月6日到期,期限2年,年利率 2.46%。
5、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于11月1日到期,期限7年,年利率 8.56%。
6、1998年定向国债(向保险公司发行)于11月4日到期,期限5年,年 利率5.68%。
7、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从11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期限5年,年利率 5.85%。
上述1至2项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于到期日一次支付本息;4至7项为附 息国债,于到期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其它有关事项
1、2003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2、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2000年3年期凭证式 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其兑付分档利率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3、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 部门办理。
4、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实物国债,2003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 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请向中国人民银行驻当地机构查询。
5、2003年办理的附息国债利息的支付,由各交易场所及有关部门按照财政 部规定予以公布并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