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0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20亿元,期限7年,从2000年11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21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票面利率随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而浮动,各年付息利率为各付息期起息日当日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固定利差确定。本期国债经招标确定的固定利差为0.38%,第一年的付息利率为2.63%。
三、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利息按年支付,从2000年11月14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从2001年度开始的每年的11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7年11月14日支付最后一年的利息并偿还本金。
四、本期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机构为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五、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方式,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