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7年记账式(一期)国债(1997年第4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7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130亿元,从1997年9月5日开始发行,9月24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十年。从1997年9月5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5日(节、假日顺延),2007年9月5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归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国债一级自营商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
四、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开立证券账户(北京地区可开立国债专用账户)后,到本期国债的经营机构办理购买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