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投资者在交易所场内买卖记账式国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7〕第 4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1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促进国债向个人销售,方便群众在交易所场内购买记账式国债,经财政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决定,选择若干家实力较强。经营较好的证券经营机构 (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系统在北京市进行“国债专用账户”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账户的管理
 
  1. 账户管理分为交易场所和试点单位两个层次。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电脑主机内,开立具有专门标识的国债专用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同试点单位签定账户管理协议,确定账户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试点单位依据协议指定营业网点直接向投资者个人发放国债专用账户卡。国债专用账户的账号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各试点单位事先设定。预留。在设定。预留的账号内,各试点单位可分次申领使用,剩余部分备案留用。
 
  2. 国债专用账户目前只用于记账式国债发行认购及上市交易,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它交易。国债专用账户卡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印制,封面为淡黄色底纹,以别于股票账户卡。国债专用账户设立后,原证券账户的交易范围 (既可用于股票交易,又可用于国债交易)及开设办法不变。
 
  3.国债专用账户的开户费为5元,由试点单位代收。
 
  4. 国债专用账户实行指定交易, 投资者只能在开立国债专用账户的网点办理国债的申购和交易。
 
  5. 试点单位为个人投资者开立国债专用账户时, 需同时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起点金额为购买一手(面值1000元)国债的资金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手为交易单位的规定,投资者购买金额应为千元面值国债价格的整数倍。试点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账户开户的起点金额。资金账户的开立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在保证降低开户费用的前提下,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
 
  二、账户的开立及申购手续
 
  1. 国债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新发行国债的申购手续可同时进行。 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到试点单位指定营业网点填写“开户申请书”和“购买国债申报单”。试点单位据此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及申购手续。
 
  2. 新发行国债的申购采取两种方式:(1)场内市场申购。投资者开立账户后,试点单位根据投资者指定的场内挂牌价格,向场内申报买入,待成交后于次日到试点单位领取交割单,办理清算交割,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自动完成债权过户。(2) 柜台定价申购。投资者根据试点单位指定的价格买入后即时办理资金交割并领取交割单。试点单位在当日营业终了后,通过传真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办理债权过户手续。
 
  3.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开立国债专用账户在国债发行期内购买国债, 试点单位也可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个人购买。
 
  4.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期内开设国债分销专场,方便个人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
 
  三、试点工作若干政策规定和组织实施
 
  1.国债发行期内的申购事宜,一律不收取购买手续费。
 
  2.利用国债专用账户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国债交易的手续费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
 
  3.投资者通过国债专用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卖记账式国债的清算交割办法与证券账户现行办法相同。
 
  4. 国债专用账户债权的到期兑付, 统一由试点单位办理,并将资金及时记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5. 试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在指定网点开设国债专柜办理开户及国债买卖业务,并积极采取多种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购买。有条件的网点,应积极推进国债的电话委托买卖业务。
 
  6. 试点单位应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将开办此项业务的指定网点的地址。电话等对外公布,并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7. 要建立健全国债专用账户的监管制度, 交易所。试点单位和财政部要定期对国债专用账户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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