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行〔2007〕第 76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9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9月3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财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切实做好本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7]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负债项目损益,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除损益性质属于资金挂账的以外,可以分别比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流动资产核实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二、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权限内核实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报财政部备案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中央级行政单位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的核实,审批权限按照分类损失额确定。例如:货币资金损失分类损失额(即“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各项损失之和)低于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各项损失逐笔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四、属于财政部核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损益事项,应全部上报财政部。主管部门在对所属单位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审核时,有不同核实意见的,应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中重点予以披露。
 
  五、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等原因未纳入本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损益事项,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六、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有关损益证据进行认真审核,要确保所报送损益证据合法、有效。损益证据为复印件的,要加盖行政事业单位公章。
 
  七、财政部已经在资产清查报表软件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软件。请及时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的“行政事业资产清查”版块下载使用。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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