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现有车辆处理原则》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2005〕第 62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3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商务部,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总参二部,农业部,环保总局,国防科工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和《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拟定了《驻外使领馆现有车辆处理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驻外使领馆现有车辆处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规定,遵循《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车辆由使领馆在当地自行处理,原则上不处理给馆员”的要求,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车辆处理过程中的矛盾,保障外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内车辆折旧计算方法,对现行驻外使领馆车辆处理,拟采取以下原则:
 
  一、现有车辆在处理时,优先留用作大使专车和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将现有车辆中最好的一辆轿车或吉普车留用作大使专车;现有车辆中一辆面包车留用作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的驻外使领馆公务用车;现有吉普车或面包车中的一辆留用作人员编制在8人以上的驻非洲地区四类以上艰苦地区馆公务用车。
 
  二、现有车辆中已有特殊用途的车辆,比如运水车、扫雪车、冷藏车、货车等特种车,经国内批准,可以继续留用作特殊用途车辆。现有车辆中无特种车,不得购买和配置,原则上不允许将原有的吉普车、面包车等公务车留用作特种车。
 
  三、除优先留用的专车和公务用车外的现有车辆,其评估价格等于或高于车辆购置价格扣除年10%折旧率后价值的车辆,原则上就地处理。
 
  四、除优先留用的专车和公务用车外及当地处理的现有车辆,于2000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价格在2万美元以上的较高档左舵车辆,行驶里程发达国家或路况好的国家在6万公里以内,路况差的国家在4万公里以内的,车况较好,且符合国内技术及环保要求,而评估价格低于车辆购置价格扣除年10%折旧率后价值的车辆,原则上调回国内。
 
  五、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车辆,原则上通过车行就地处理,如评估价较大幅度地低于车辆购置价格扣除年10%折旧率后的价值,难以通过车行就地处理,调回也无多大价格,经国内批准,可以处理给馆员、中资机构或人员和接待处,具体原则如下:
 
  1.同一地区的使领馆、甲类处和代表团的车辆,交由外交部的驻外机构统一集中组织拍卖。
 
  2.车辆处理应公开、透明,应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并按好坏次序逐辆拍卖。但拍卖程序按内部程序运作,不作为社会公开拍卖。
 
  3.有中资机构或人员、接待处及我馆员一起参加的拍卖,其拍卖起价,按评估价格的50%与车辆价格扣除年10%折旧率后价值的50%之和计算确定。
 
  4.只有我驻外机构馆员参加的拍卖,其拍卖起价,按评估价格的70%与车辆价格扣除年10%折旧率后价值的30%之和计算确定。
 
  5.有中资机构或人员、接待处参加的车辆拍卖,我馆员竞争成功,可按成交价的80%购买已竞争到的车辆,但不得低于(4)规定的起拍价;只有我馆员参加车辆拍卖,则按成交价购买已竞争到的车辆。馆员竞争购入车辆不得在任期内转让或出售。
 
  6.已按竞争价格处理给中资机构或人员、接待处及我馆员的车辆,如发生其他费用、支出及其他问题,一律由购买者负责。
 
  7.各使领馆领导应严格按照本原则制定拍卖程序和购买合同,组织车辆拍卖活动,保证公正、透明和本馆车辆拍卖顺利进行,防止在将车辆处理给个人的过程中出现矛盾。
 
  六、经上述处理后,如仍有部分车辆未得到处理,由各使领馆提出意见报国内审定后处理。
 
  七、处理车辆所得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
 
  八、根据以上原则,驻外使领馆(包括甲类处)的各主管部门在国外机构报回的处理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审定。审定后的方案批复给驻外使领馆(包括甲类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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