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工〔1997〕第 139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5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5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及《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
 
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 440号)第七条及《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6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从1996年起至2000年止,每年从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港口建设费的支出数额中分别定额划出15亿元和3亿元,共计18亿元,作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单位是指利用基金投资的项目,其所在地的省级交通厅(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以及其它特殊指定的单位。
 
  第四条 基金使用原则
 
  (一)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
 
  (二)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基金投资额视不同内河项目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而定。对地方项目仍以地方投资为主,中央投资为辅。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纳入国家水运主通道的内河,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河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安排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地区脱贫有突出作用的地区性河流及界河航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护岸工程和港口码头、锚地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国家内河航运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
 
  (二)适当安排为内河航运服务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通讯、信息、消防等专用设施的建设及整治维护航道的专用工程船舶建造。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使用的项目。
 
  第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审批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并抄报交通部、财政部;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交通部审批,抄报财政部。
 
  第七条 预决算管理
 
  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交通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下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部批复各使用单位的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应抄送财政部驻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交通部编制基金使用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基金预、决算报表格式附后。
 
  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为国家对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金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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