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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生产企业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9〕第 355 号
【法规类别】
消费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9年7月3日
【法规效力】
全文失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9年7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对部分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详见附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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