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稽发〔2023〕第 9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29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住所地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申请后,住所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海关总署推荐境外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境外注册。组织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三、海关总署根据相关国家(地区)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四、企业补正材料、整改或因组织生产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时限内。
 
  五、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是否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的自我评定报告。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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