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8〕第 136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关联知识
社保基金会:
 
  你会《关于申请返回2003—2007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函》(社保基金财[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海市和深圳市税务机关分别无法开据2005年1月以前和2008年8月以前全国社保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凭证,原则同意你会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代扣代缴全国社保基金A股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览表》,作为有关年度申请退税的依据。但以后年度申请返还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你会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财金函[2004]99号)的规定。
 
  二、根据《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同意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870,359,724.15元。请你会据此办理退库手续,所领款项列“证券交易印花税退库”(科目代码:101110109)。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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