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2008年国家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100元,补贴资金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中央直属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今年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已以《财政部关于拨付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08〕226号)下拨各地。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政策
为使国家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以及对能繁母猪补贴的政策落到实处,维护财政支农政策的严肃性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财政(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效率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二、按时发放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关于切实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及时向养殖者兑现补贴资金的紧急通知》(财农明电〔2007〕第1号)和财农〔2008〕226号文件的要求,足额安排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本辖区内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兑现给养殖者。如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小于实际需要,各地先使用2007年结余资金弥补,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于明年据实结算。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各地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全部下发后,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落实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数额、采取的措施以及落实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有关情况,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