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地方拖欠项目清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6〕第 72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权管理,充分调动地方项目借款人、担保人和地方政府等债务人归还贷款的积极性,切实解决贷款拖欠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1999年年底以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截至2005年年底已经进入本金偿还期,并发生拖欠的外国政府贷款地方项目。
 
  二、债务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偿还债务,并由我部给予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拖欠利息、罚息和滞纳金的优惠:
 
  (一)债务人在2006年年底前一次性偿还拖欠本金、外国银行费用和转贷手续费,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新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可以豁免全部拖欠利息、罚息和滞纳金。
 
  (二)债务人在2007年年底前一次性偿还拖欠本金、外国银行费用和转贷手续费,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新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可以全部豁免拖欠的罚息和滞纳金,减免拖欠利息额的80%。
 
  (三)债务人在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偿还拖欠本金、外国银行费用和转贷手续费,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新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可以全部豁免拖欠的罚息和滞纳金,减免拖欠利息额的50%。
 
  三、对有关拖欠利息额大于拖欠本金额的项目,我部将按照拖欠本金的数额核定减免拖欠利息。
 
  四、对没有拖欠本金,但拖欠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者其他费用的项目,债务人分别在2006、2007、2008年年底以前一次性偿还拖欠款项,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可以全部豁免拖欠的罚息和滞纳金,并分别享受减免拖欠利息额50%、40%、25%的优惠。
 
  五、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过债务减免优惠政策,且已结清或者重签协议的有关拖欠项目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六、2008年年底前不能全部偿还拖欠债务的项目,不再给予拖欠利息、罚息和滞纳金豁免优惠。
 
  七、对于债务人违背书面承诺,发生新的拖欠的,我部将通过财政扣款及其他方式收回已减免利息、罚息和滞纳金。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具体负责办理项目债务减免事项,统计项目还款、债务减免、欠款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当通过各种措施催收拖欠债务。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催收拖欠债务。
 
  十、我部自2006年开始适当扩大财政扣款范围,将上年发生的财政部门之外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拖欠项目纳入财政扣款范围。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