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的精神,为做好财政贴息政策延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延长到2006年底,以2006年7月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计息基数,贴息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期限为6个月。
二、财政贴息资金在中央、地方之间的负担分配比例及贴息率等政策和财政贴息办理程序仍按《财政部关于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生产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财金〔2005〕1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于本通知印发起一个月内将2006年7月1日贷款余额情况送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当地财政 主管部门。
四、各地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2005〕134号文件的规定,对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审核重点包括核对贴息企业名称、贷款发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内容。
五、对于以2005年11月1日为基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以2006年7月1日为基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时应分别列示和上报。
六、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组织、审核、上报贴息申请,以便于贴息资金及早落实到位。其中,以2005年11月1日为基期的贴息申请应不迟于2006年9月1日上报;以2006年7月1日为基期的贴息申请应不迟于2006年11月1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