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招标公司、各项目单位: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信贷)协议通则》第5.08节的规定,“任何提取的贷款/信贷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借款人或担保人对货物或服务课征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或对货物或服务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而课征的税”,经与世界银行协商,现将采购过程中税费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世界银行的规定,不得使用贷款或信贷资金缴付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税费。
二、各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商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应支付的税款,出厂价中不应含增值税或其他税费。
三、在采购合同中应分别列明出厂价、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合同总价按出厂价计算,由贷款或信贷资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增值税或其他税费由国内配套资金缴付。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如有将税费列入合同价格中的,应在支付时剔除,不得使用贷款或信贷资金缴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