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世字〔1992〕第 96 号
  • 【法规类别】国际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2年6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6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交通部、化工部、农业部、林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
 
  自从世界银行对我国贷款项目设立专用帐户以来,大大简化了我国向世界银行报帐提款的手续,加速了我国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方便。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项目单位在使用和管理专用帐户过程中,没有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执行,出现了回补报帐不及时,回补手续不健全等情况。为了使用和管理好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特规定如下:
 
  一、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单位在贷款或信贷协定签字后,应根据世界银行对专用帐户的核定额,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世界银行贷款外汇专用帐户。
 
  二、各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报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签字人真样的同时,需报送专用帐户开户情况(包括开户行、户名、帐号)和专用帐户回补提款计划表(包括时间、内容、金额)。
 
  三、财政部将根据回补提款计划和开户情况办理提款签字授权和审核该项目首次提款金额和时间。
 
  四、专用帐户的回补时间应按支付信的规定办理,即:每月应回补一次,或专用帐户已支用数额达到其存款限额的50%时回补一次,但是,回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世界银行将按其规定关闭该专用帐户,其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负。
 
  五、专用帐户的回补应按照规定办理,应提供提款申请表、支付信所附的摘要表、必要的证明文件、回补期间的银行对帐单和专用帐户回补调节表。
 
  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世界银行规定期内不需使用专用帐户回补资金的,应报经财政部同意后通知世界银行关闭该专用帐户。项目单位在关闭专用帐户后,因项目执行过程,确有小额支出需支付,可经当地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借款,并在向世界银行报帐提款后,归还财政部。
 
  七、专用帐户经世界银行关闭后,不得再通过该帐户向世界银行提款。
 
  八、所有开设专用帐户的项目单位,每年年末应向财政部报送专用帐户回补情况表。
 
  九、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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