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1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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