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我局制定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于1997年9月8日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各分支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