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复〔2012〕第 21 号
  •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26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审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的请示》(渝汇管[20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管理部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公司)购汇不超过6.1亿港元,用于回购其不超过26,985.9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二、长安汽车公司可凭你管理部的购汇核准文件,直接在银行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回购资金并办理后续购付汇手续。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划入的用于回购B股的外汇资金,从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退回的外汇资金,相关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向指定的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支付回购B股所需外汇资金,剩余外汇资金划出结汇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该账户自长安汽车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B股的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到期后账户应予关闭。账户关闭时如有资金余额,余额的处置须经你管理部核准。
 
  三、长安汽车公司应在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你管理部报备,并在发生资金汇兑和划转后5个工作日内向你管理部报告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四、长安汽车公司应在完成B股回购、注销并减少相应注册资本后,将回购完成情况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你管理部备案。
 
  五、对于后续此类业务申请,你管理部可审核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回购的原因、方案、是否已向国家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报备等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回购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回购报告书等真实性证明材料,按照上述原则直接办理。
 
  六、你管理部应当按月统计辖内B股回购业务有关购付汇情况,并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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