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银发〔2000〕第 160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00年5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5月26日
关联知识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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