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

  • 【法规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 16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为便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香港的人民币有序回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网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香港持牌银行,授权其作为香港有关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办理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
 
  二、清算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参加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香港持牌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按协议为参加行办理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接受清算行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清算行的存款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
 
  四、清算行可作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办理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的平盘。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符合下列要求的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
 
  (一)个人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的现钞兑换;(二)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的兑换;
 
  (三)在香港提供购物、餐饮、住宿等个人旅游消费服务的指定商户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兑换港币。
 
  六、有关个人人民币银行卡的清算事宜由清算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办理。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等旅游消费支付,以及在香港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港币现钞。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向香港居民个人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可在内地用于个人消费支付,以及在内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七、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可以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该汇款的收款人须为汇款人,每人每天的人民币汇款最高限额为50000元。内地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汇款的解付。未提用的人民币汇入款经审核后可汇回香港。
 
  八、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完成后,于近期内陆续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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