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复〔2006〕第 9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5〕1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请示》(闽汇[2006]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商业银行收取个人外汇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应先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业务资格。你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参与境外机构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属违规行为,我局将协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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