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推广使用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数电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范围。
 
  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自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电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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