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

  • 【法规类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1994年6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6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41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等操作规程规范如下:
 
  一、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债务人借入外债或外债(转)贷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内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或《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外汇局进行登记,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此类帐户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的外债或外债转贷款,支出是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每半年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帐户开立及使用情况。外汇局有权对帐户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申请开立还本付息帐户的单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债、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2)借款单位要求开立还本付息专户的申请书;
 
  (3)借款单位未来的还本付息资金安排。
 
  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如无异议,可以向借款单位核发“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
 
  2.下列外汇,经外汇局逐笔审核后可以进入还本付息帐户:
 
  (1)国家计委已明确可用于专项偿还债务的出口收汇及其它来源外汇,债务人只要持有当初国家计委立项时的批件,该笔外汇可进入帐户;
 
  (2)债务人的出口收汇和其它外汇收入,若其收汇日期距下期还本付息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可允许其进入帐户;
 
  以上(1)、(2)债务人凭还本付息核准件、银行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债务人如拟将外债、外债转贷款帐户中的外汇转入还本付息帐户,可允许其进入。
 
  (4)债务人申请用人民币购汇存入该帐户,若其申请购汇日期距下期还本付息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可给予办理。但购汇额不得超过下一期的还本付息额。
 
  (5)外债转贷款项目单位用于还款的外汇,可进入转贷机构帐户。
 
  以上外汇进入还本付息帐户,债务人凭相关的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申请书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银行须凭“核准件”办理外汇的入帐手续。
 
  3.还本付息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它支付。债务人需用还本付息帐户内的外汇偿债时,须持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方可办理偿债手续。
 
  三、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1.债务人有还本付息帐户的,应先用帐户内的外汇偿债,若帐户内外汇不足,可用以下第2、3款所述方式偿还。债务人用还本付息帐户内的外汇偿债,按第二条第3款办理。
 
  2.债务人若用其出口和其它收汇直接还债,可持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偿债手续。
 
  3.债务人需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和外债转贷款时,须持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汇(债)还本付息核准件。
 
  4.债务人为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用人民币购汇,仅须凭协议和债权机构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位。在用购得的外汇还本付息时,应按《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替债务人进行外汇贷款登记并按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
 
  登记报表,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可不进行核准。而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还款行为仍须核准。
 
  5.债务人应做好还本付息的安排和预测。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上报下年度还款安排,应包括当年的外汇收入、结汇、买汇量下年度的外汇收入预测、预计购汇量,并列明各笔债务还本付息时间等。各分局应在次年1月底汇总本地区还本付息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6.外债、外汇(转)贷款需由担保人偿还时,担保人应向借款人所在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对该笔贷款的担保批准书;
 
  (2)该笔担保的担保登记证;
 
  (3)对该笔借款的担保合同和担保下有关合同副本;
 
  (4)如借款人是境内机构,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发放的该笔贷款的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5)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
 
  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出具外汇(债)还本付息核准件,担保人凭核准件办理购汇偿还、用其收汇偿还或用其自身帐户内的外汇偿还手续。
 
  四、债务人应按统计监测规定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债务变动反馈表。对于不能按照上报的单位外汇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予以处罚、冻结帐户或停止办理购汇等手续。
 
  19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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