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14〕第 18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4年4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4月8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
 
  (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
 
  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增加了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外债项下(除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票据、非居民个人存款外)部分接口文件的数据项。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外债数据(以下简称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将按照新的文件命名规则单独报送。同时调整了银行代客业务项下QFII/RQFII/QDII部分数据内容。
 
  (三)修订了涉外收支和境内划转申报号码生成规则。
 
  (四)修订了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报送要求。
 
  (五)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视同资本项目账户,应报送境内划转数据。
 
  (六)明确了集中收付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七)调整了行业属性代码表内容。
 
  (八)调整了账户性质代码表内容。
 
  (九)新增了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部分结汇用途,并相应调整数据术语解释和数据字典内容。补充了结汇用途代码表。
 
  (十)接口文件错误反馈类型说明不再纳入本规范,改由通过银行信息门户进行发布。
 
  (十一)其它文字调整。
 
  以上数据报送的内容、方式、范围和频率及其所涉数据采集规范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规范》内容将根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需要进行更新。
 
  三、数据报送安排
 
  (一)各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方式(接口方式、界面方式)报备当地外汇局。选择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规范》于2014年8月15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安排另文通知。
 
  (二)各金融机构自2014年10月10日开始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应提前做好数据报送准备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在首次单独报送外债数据时应报送余额大于零的所有外债签约信息,并补充新增数据项的值,对于已向外汇局报送过的外债,外债编号不变。
 
  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和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数据并行报送的时间为3个月,2015年1月10日后,原有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数据停止报送。
 
  四、自发文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中附件3至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的附件1至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附件3至4同时废止。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及时了解接口程序开发和各项准备工作情况,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593(涉外收支等国际收支部分);010-68402093(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156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35。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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