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七、《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八、《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十、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目录
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4、因公出国用汇
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6、国际旅游
7、无形资产售付汇
8、国际海运
9、国际通讯
10、远洋渔业
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13、外商投资企业
14、驻华机构
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19、国际赔偿
20、咨询服务
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22、境外广告、展览
23、其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 居民 个人 外汇 收入 提取 现钞 或兑 换成 人民 币 |
专利、 版权收 入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境内外汇帐 户管理办法》 |
1、本人身份证明 2、专利或版权证 书 3、转让或者使用 协议 4、境外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 以自身名义为机构 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 外汇入的外汇或携 入的外汇票据可开 立现汇帐户存储; 居民个人从境外携 入或持有的可自由 兑换的外币现钞, 可凭本人身份证明 开立外币现钞户存 储; 4、居民个人不允 许开立用于结算的 外汇帐户。 |
1、一次性解付(汇入 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 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 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 含1万美元)、5万美元 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 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登 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以上( 含5万美元)、20万美 元以下的,持相关证明 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 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 万美元)以上的,持相 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 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 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 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含20万美元)以上的 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 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 办理,并登记后报所在 地外汇局备案;等值20 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 定银行直接办理。 |
稿费收 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已发表作品 3、境外税务凭证 |
咨询费 收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咨询协议 3、境外税务凭证 |
保险金 收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保单、索赔书 、理赔证明 |
利润、 红利收 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或股 权证明 3、利润分配决议 或红利支付书 4、境外税务凭证 |
利息收 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债券或债券登 记证或存款利息清 单 3、境外税务凭证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 居民 个人 外汇 收入 提取 现钞 或兑 换成 人民 币 |
年金、 退休金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境内居民 个人外汇管 理暂行办法 》 《境内外汇 帐户管理办 法》 |
1、本人身份证明 2、在境外工作证明 3、境外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 以自身名义为机构 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 外汇入的外汇或携 入的外汇票据可开 立现汇帐户存储; 居民个人从境外携 入或持有的可自由 兑换的外币现钞, 可凭身份证明开立 外币现钞户存储; 4、居民个人不允 许开立用于结算的 外汇帐户。 |
1、一次性解付(汇入 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 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 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 含1万美元)、5万美元 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 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登 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含5万 美元)以上、20万美元 以下的,持有关证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 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 万美元)以上的,持有 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 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 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 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含20万美元)以上的 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 核相关的证明材料后予 以办理,并登记后报所 在地外汇局备案;等值 2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 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
雇员报 酬 |
本人身份证明雇佣协 议境外税务凭证 |
遗产继 承外汇 |
本人身份证明公证书 境外税务凭证 |
赡家款 |
本人身份证明亲属关 系说明书 |
捐赠款 |
本人身份证明捐赠函 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
其它经 常项目 外汇收 入 |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人 员申 请兑 换第 一学 年的 学费 和生 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 内居民个人自费 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 自费出国(境) 留学售付汇实施 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 外汇管理暂行办 法》 《关于境内居民 个人因私用汇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 内居民个人外汇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关于自费出境 留学人员预交人 民币保证金购付 汇的通知》 |
1、明确 写明姓名 、攻读何 种学位的 国(境) 外正规大 学的正式 录取通知 书 2、国( 境)外校 方出具的 留学费用 通知单或 其他相关 的正本证 明材料 3、已办 妥前往留 学目的地 的有效签 证或签注 的护照 4、本人 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 ,如已注 销户口的 ,凭公安 机关出具 的证明办 理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供汇范围 为赴境外正规大学攻读大学预科(含 预科)以上的人员;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 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 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 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 局申请;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 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 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 的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 期购汇的,购买第一学期的学费和生 活费,按照购买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 费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第二学期学 费和生活费的,比照购买第二学年学 费和生活费有关规定办理;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 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 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 美元(赴港澳地区)外汇; 7、对于居民个人只有在汇出或在境 内授权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 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购 付汇,仍按汇发(2000)82号《关于 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 购付汇的通知》交存一定保证金后才 能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 元)到授权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 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8、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 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外校方提 供的奖学金部分。 |
1、等值2万 美元以上, 经外汇局真 实性审核后 ,出具“售 汇核准件” 。自费出国 (境)留学 人员持“售 汇核准件” 和本人有效 护照和身份 证到授权银 行办理购付 汇手续; 2、授权银 行在审核上 述证明材料 后,要在护 照上加盖已 购汇标识并 注明购汇日 期和金额; 3、授权银 行办理售汇 后,应将学 费汇往境外 学校帐户; 生活费部分 可以汇出, 或持信用卡 和旅行支票 ,也可以提 取部分外币 现钞,但提 取外币现钞 不得超过等 值2000美元 。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
自费出 国(境 )留学 人员申 请兑换 第二学 年及其 以后学 年的学 费和生 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 居民个人自费出国 (境)留学售付汇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 费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1、国(境 )外校方出 具的本年度 留学费用通 知单、上一 学年学费的 缴费证明 2、明确写 明姓名的国 (境)外校 方出具的在 读证明 3、已办妥 前往留学目 的地的有效 入境签证的 护照 4、本人户 籍证明和身 份证,如已 注销户口的 ,凭公安机 关出具的证 明办理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 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 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 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 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 ,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 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 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 的外汇;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 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 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 美元(赴港澳地区)的外汇 ;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 应扣除国外校方提供的奖学 金部分。 |
1、等值2万美元以 上,经外汇局真实 性审核后,出具“ 售汇核准件”。自 费出国(境)留学 人员持“售汇核准 件”和本人有效护 照和身份证到授权 银行办理购付汇手 续; 2、授权银行在审 核上述证明材料后 ,要在正本在读证 明上加盖已购汇标 识并注明购汇日期 和金额; 3、授权银行办理 售汇后,应将学费 汇往国(境)外学 校帐户;生活费部 分可以汇出,或持 信用卡和旅行支票 ,也可以提取部分 外币现钞,但提取 外币现钞不得超过 等值2000美元。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
自费出 国(境 )留学 人员直 系亲属 代为办 理兑换 第一学 年学费 和生活 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 居民个人自费出国 (境)留学售付汇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 费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1、明确写明 姓名、攻读何 种学位的国( 境)外正规大 学的正式录取 通知书 2、国(境) 外校方出具的 留学费用通知 单或其他相关 的正本证明材 料 3、已办妥前 往留学目的地 的有效签证或 签注的护照复 印件 4、本人户籍 证明和身份证 ,如已注销户 口的,凭公安 机关出具的证 明办理 5、本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6、代办人的 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 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 元以下(含2万美元) 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 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 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 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 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 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 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 汇; 4、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 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 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 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 (赴港澳地区)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 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 )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 部分。 |
1、等值2万美元以 上,经外汇局真实 性审核后,出具“ 售汇核准件”。代 办人应持“售汇核 准件”和本人有效 护照复印件和身份 证到授权银行办理 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 核上述证明材料后 ,需在在读证明等 材料上加盖已购汇 标识并注明购汇日 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在为 代办人办理售汇后 ,应将学费汇往国 (境)外学校帐户 ;生活费全额汇往 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的个人境外 帐户上,不得提取 外币现钞。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
自费出 国(境 )留学 人员直 系亲属 代为办 理兑换 第二学 年及其 以后学 年的学 费和生 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 居民个人自费出国 (境)留学售付汇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 费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1、国(境) 外校方出具的 本年度留学费 用通知单、上 一学年学费的 正式收据或相 关正本证明材 料 2、明确写明 姓名的国(境 )外校方出具 的在读证明 3、已办妥前 往留学目的地 的有效入境签 证的护照复印 件 4、本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5、本人户籍 证明和身份证 ,如已注销户 口的,凭公安 机关出具的证 明办理 6、代办人的 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 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 元以下(含2万美元) 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 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 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 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 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 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 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 汇; 4、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 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 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 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 (赴港澳地区)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 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 )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 部分。 |
1、等值2万美元以 上,经外汇局真实 性审核后,出具“ 售汇核准件”。代 办人应持“售汇核 准件”和本人有效 护照复印件和身份 证到授权银行办理 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 核上述证明材料后 ,需在在读证明等 材料上加盖已购汇 标识并注明购汇日 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在为 代办人办理售汇后 ,应将学费汇往国 (境)外学校帐户 ;生活费全额汇往 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的个人境外 帐户上,不得提取 外币现钞。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 居民 个人 因私 兑换 外汇 |
境外就 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 地区有效签证的护照, 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3、所在地的地区(市 )级医院证明 4、境外医院的接收证 明和收费通知 |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
1、出国朝觐、探亲 、会亲人员出境时, 可一次性兑换等值20 00美元(含2000美元 )的外汇,港澳地区 为等值1000美元(含 1000美元); 2、缴纳国际学术组 织会员费按照其学术 组织规定的标准兑换 ,但只允许购汇汇出 ,不得提钞; 3、凡因私出境购汇 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 ,事后不予补办; 4、14岁以下儿童出 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 5、一次性因私兑换 外汇超过标准,在等 值5万美元(含5万美 元)以下的,持有关 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凭外汇局核准 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 付手续;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由所在地 外汇局初审后,报国 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 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 理汇出手续。 |
出境朝 觐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 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 照 3、省级宗教事务主管 部门批件 |
缴纳国 际学术 团体组 织的会 员费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国际学术组织证明 文件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 居民 个人 因私 兑换 外汇 |
探亲、 会亲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 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 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 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 |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
1-5同上页; 6、离、退休金兑换 从移居出境之日起计 算并兑换; 7、离职金、退职金 一次性兑换;其他( 离休金、退休金、抚 恤金)半年一次集中 办理; 8、移居出境后由境 内亲属代为办理离休 金、离职金、退休金 、退职金购付汇的, 除提交前述规定的材 料外,还须提交代办 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 证明以及本人的授权 委托书,只能汇出, 不得提钞。 |
离休金 、离职 金、退 休金、 退职金 、抚恤 金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 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 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 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 3、前往国家或地区的 居住证或港澳永久身份 证明 4、发放有关款项的单 位证明文件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 居民 个人 兑换 外汇 |
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 品、医疗 器具等特 殊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
1、本人户籍证明和 身份证明 2、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附医 生处方 3、有关收费凭证 |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
1、居民个人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 等特殊用汇和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 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可凭有关证 明材料兑换等值1000美 元(含1000美元)的外 汇; 2、凡因私出境购汇的 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 后不予补办; 3、14岁以下儿童出境 的,供汇标准减半; 4、一次性因私兑换外 汇超过标准,在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 元)的,持有关材料向 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 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到 授权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超过等值5万美元以 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 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 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 售付汇手续; |
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 发生重病 、死亡、 意外灾难 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 |
1、本人户籍证明和 身份证明 2、境外公证机构的 有效证明,或者我国 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移居出境 |
1、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 的护照,或者前往港 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 通行证 2、境外定居证明 |
参加国际 学术活动 、被聘工 作等国际 交流 |
1、本人户籍证明和 身份证明 2、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 的护照,或者前往港 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 通行证 3、境外邀请函或聘 书等证明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 民个人 兑换外 汇 |
移居出境 后房产出 租收入的 租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
1、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2、房产租赁合同 3、房产出租管理 部门证明 4、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
1、一次性因私兑换 外汇超过标准,在等 值5万美元以下(含5 万美元)的,持有关 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凭外汇局核准 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 付手续;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由所在地 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 理局审核,授权银行 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 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 手续; 2、移居出境后由境 内亲属代为办理房产 出租租金和人民币存 款利息购付汇的,除 提交前述规定的材料 外,还须提交代办人 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明以及本人的授权委 托书,只能汇出,不 得提钞。 |
移居出境 后人民币 存款利息 |
1、境外定居证明 2、人民币存款利 息清单 |
其他经常 项目项下 用汇 |
1、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2、有关证明材料 |
其他经常项目 项下用汇,金 额在等值1000 美元(含1000 美元)由授权 银行兑付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 民个人 现汇帐 户存款 汇出境 外 |
自费出国 留学或中 小学生出 国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 家和地区有效入境 签证的护照,或者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4、国(境)外学 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5、国(境)外学 校出具的费用通知 单 |
1、审核材料的的 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 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 |
1、外汇指定银行 在办理汇出手续时 ,不得超过客户提 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上注明的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 在办理汇出手续时 ,应在有效护照或 相关证明材料正本 上签注“已付汇” ,并注明付汇的日 期和金额。 |
境外就医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 家和地区有效入境 签证的护照,或者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 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 个人现汇 帐户存款 汇出境外 |
居民个人 缴纳国际 学术团体 组织的会 员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证明 文件 |
1、审核资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汇款须用 于经常项目项 下的支出。 |
1、外汇指定银行在 办理汇出手续时,不 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 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 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在 办理汇出手续时,应 在有效护照或相关证 明材料正本上签注“ 已付汇”,并注明付 汇的日期和金额。 |
居民个人 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 品、医疗 器具等特 殊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市 )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 方 |
居民个人 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 发生重病 、死亡、 意外灾难 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明 3、境外公证机构的有 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 使、领馆的证明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 个人现钞 帐户存款 汇出境外 |
居民个人 缴纳国际 学术团体 组织的会 员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 证明文件 |
1、审核资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汇款须用 于经常项目项 下的支出。 |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含1万美元)以 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 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 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 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 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 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 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20 万美元(含20万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 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 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 理汇出手续; 4、外汇局要健全内控 制度,严格审核权限, 认真按照规定办理审核 手续; 5、外汇指定银行在办 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 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 额和时间。 |
居民个人 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 品、医疗 器具等特 殊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处方 |
居民个人 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 发生重病 、死亡、 意外灾难 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境外公证部门 的有效证明,或者 我国驻外使、领馆 的证明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 个人现钞 帐户存款 汇出境外 |
境外就医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
书面申请本人户籍 证明和身份证明3 、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 证的护照,或者前 往港澳通行证或往 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 收证明和费用通知 |
1、审核资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汇款须用 于经常项目项 下的支出。 |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含1万美元)以 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 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 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 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 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 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 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20 万美元(含20万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 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 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 理汇出手续; 4、外汇局要健全内控 制度,严格审核权限, 认真按照规定办理审核 手续; 5、外汇指定银行在办 理汇出手续时,不得超 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 文件上注明的标准; 6、外汇指定银行在办 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 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 额和日期。 |
自费出国 留学或中 小学生出 国学习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 家和地区有效入境 签证的护照,或者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4、境外学校录取 通知书 5、境外学校出具 的费用通知单 |
因公出国用汇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临时出国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临时出国 人员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 理办法》〖 财行(2001 )73号〗 《关于进一 步加强非贸 易非经营性 购汇人民币 限额管理的 通知》 |
1、书面申请 2、出国任务批件 ,或者赴港澳任务 批件 3.出国团组用汇预 算表 |
1、审核材料真实 性和一致性; 2、预算标准和内 容是否符合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临 时出国人员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规定。 |
1、售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 后不补办; 2、组团单位统一购汇; 3、混合团组的售汇,应由财 政预算内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 ,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先到财 政部门批汇,并加盖出国用汇 专用章。财政部门留复印件, 原件退给混合团组,作为外汇 指定银行办理其余人员售汇凭 证,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原件。 4、“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 ,按每次出境天数、每次出境 前办理售汇,并审核上次出境 的纪录。 |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 意 事 项 |
境内居民 个人一次 出境携带 等值2000 美元至40 00美元( 含4000美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 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 出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启用新版〈携 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 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或 海关申报证明 |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携出外汇的用途 。 |
1、《携带证 》由各外汇指 定银行支行及 支行以上机构 签发,如个人 外汇在支行以 下机构存储, 需开《携带证 》的,应由携 带人持本人有 效护照、存款 证明等材料到 该机构所属支 行申领《携带 证》,支行审 核有关材料无 误后签发《携 带证》; 2、《携带证 》如遗失,携 带人应到原签 发《携带证》 的外汇指定银 行开具证明文 件,然后凭此 文件及有关材 料到该外汇指 定银行所在地 外汇局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 ,外汇局向携 带人出具核准 件。外汇指定 银行凭外汇局 核准件补办《 携带证》,除 此之外,一律 不补; 3、外汇指定 银行签发或外 汇局核准签发 《携带证》应 保留护照、签 证及相关材料 复印件3年备 查。 4、外汇指定 银行应按季度 将已签发的《 携带证》第二 联及所签发的 《携带证》数 量、金额统计 数据报送所在 地外汇局。外 汇局根据外汇 指定银行《携 带证》第二联 及有关统计数 据的报送情况 ,核发新《携 带证》。 5、《携带证 》有效期为自 签发之日起30 日内有效。 |
非居民一 次出境携 带等值 5000美元 至10000 美元(含 10000美 元) |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一 次出境携带外币 现钞等值4000美 元至等值10000 美元(含10000 美元)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 条例》 《关于对 携带外汇 进出境管 理的规定 》 《关于启 用新版〈 携带外汇 出境许可 证〉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临时出 国人员费 用开支标 准和管理 办法》 |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 国家和地区有效 入境签证的护照 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 明 |
1、审核材 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携出外 汇的用途。 |
由外汇指定银行签发《携带证》。 携带人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 》及有关材料到该外汇指定银行所 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外汇局审核 护照、签证及有关材料无误后,在 外汇指定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 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外 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 《携带证》查验放行。 |
境内居民个人一 次出境携带外币 现钞等值10000 美元以上 |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 国家和地区有效 入境签证的护照 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 明 |
1、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 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审 核外汇来源和用途后,对确有必要 的,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具核准件。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签发 《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 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 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 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2、对一次性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 00美元以上出境的,应严格控制; 3、因公出国携带外币现钞,单笔 超过等值10000美元以上现钞提取 须经外汇局核准。 |
国际旅游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国游 团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旅行 社旅游外汇 收支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旅行 社旅游外汇 收支管理有 关操作问题 的通知》 《境内居民 个人外汇管 理暂行办法 》 《关于转发 国家旅游局 <关于公 布新加坡、 泰国两国政 府第二批指 定旅行社名 单的通知&g t;的通知》 《关于调整 中国公民出 境旅游购汇 政策的通知 》 |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 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 、出境旅游的人数、目 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 2、组团社实际使用的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 游团队名单表》 3、组团社与境外机构 签定的有关合同 4、组团社留存的《中 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 汇单》第一联 |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 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国家 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 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 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出国旅游代办点名 单》之内; 3、组织出国旅游的目 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 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 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 (地区)名单》; 4、组团社组织境内居 民到在《中国公民自费 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 地区)名单》之外的国 家和地区旅游的,授权 银行在为其办理售付汇 时,除审核规定的证明 材料外,还须审核国家 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 的原件; 5、授权银行应按照国 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 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 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 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 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 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 零用费售给旅游者; 6、授权银行应审核《 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 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 写完整、清楚,组团社 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 印章相符。 |
1、组团社不再统一代 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 ,出境游客可持有关单 证直接到授权银行自行 购买; 2、16人以上(含16人 )的旅游团队领队只供 零用费,不供团费; 3、授权银行在办理兑 换手续后,应在每本护 照上作已换汇标识; 4、境外团费的收款人 是否与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办 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境 的,供汇标准减半。 |
出国游 个人零 用费 |
1、组团社提供给旅游 者的《中国公民自费出 境旅游购汇单》(原件 ) 2、旅游者本人已经办 妥有效签证的护照,如 护照没有签证记录,应 提供组团社出具给旅游 者的团体旅游签证名单 复印件 3、组团社提供给旅游 者的此次出境的《中国 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 表》复印件 |
国际旅游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港、澳 游团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旅行社旅 游外汇收支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旅行社旅 游外汇收支管理 有关操作问题的 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 外汇管理暂行办 法》 《关于调整中国 公民出境旅游购 汇政策的通知》 |
1、组团社申请兑换 公函(详细列明出境 旅游的人数、目的地 、购买的团费金额) 2、组团社与境外机 构签定的有关合同或 港、澳旅行社提供的 “团队行程计划”表 3、港澳主管部门批 准港澳游的批件及名 单 4、组团社留存的《 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 游购汇单》第一联 |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有权 办理港、澳游。 3、授权银行应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 ,按照兑换当日的外 汇牌价,扣除组团社 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 合等值的外汇后,将 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 费售给个人; 4、授权银行应审核 《中国公民自费出境 旅游购汇单》的内容 是否填写完整、清楚 ,组团社的印章是否 与银行预留印章相符 。 |
1、组团社不再统一 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 用费,出境旅游者可 持有关单证直接到授 权银行自行购买; 2、16人以上(含16 人)旅游团队导游只 供零用费,不供团费 ; 3、授权银行在办理 兑换手续后,应在每 本通行证上作换汇标 识; 4、境外团费收款人 是否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 办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 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 |
港、澳 游个人 零用费 |
1、书面申请 2、组团社提供给旅 游者的《中国公民自 费出境旅游购汇单》 3、旅游者本人已经 办妥的赴港、澳通行 证 |
国际旅游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国游核 销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旅行社 旅游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 旅游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操作 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关于转发国 家旅游局< 关于公布新加="" 坡、泰国两国="" 政府第二批指="" 定旅行社名单="" 的通$#special#$1的="" 通知》=""> |
1、加盖边防 检查站出境或 入境验讫章的 《中国公民自 费出国旅游团 队名单表》 2、售汇清单 |
1、审核材料真实 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 规定时间内交回加 盖边防检查站验讫 章的《中国公民自 费出国旅游团队名 单表》; 3、组团社交回的 《名单表》与实际 出境人员是否相符 。 |
1、组团社交回的《中国公民 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未 加盖边检验讫章,或《名单表 》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 理退还已购团费手续的,授权 银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组 织出境游团费购买业务,并将 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 核销期限为出境游团队入 境后20个工作日内; · 仅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 费部分进行核销。 |
旅行社延 迟支付团 费 |
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 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 自动取消。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专利权 许可用 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 无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简化外商投 资企业技术引进售 付汇管理手续的通 知》 《关于修改〈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 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 进合同及售付汇管 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 口合同售付汇管理 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国家专利主 管部门颁发的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 备案《回执》 5、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 6、《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专利权 转让的 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 无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简化外商投 资企业技术引进售 付汇管理手续的通 知》 《关于修改〈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 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 进合同及售付汇管 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 口合同售付汇管理 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国家专利主管 部门颁发的《专利 登记簿副本》或《 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 门颁发的《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或 《技术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不包含专 利、专有 技术许可 或转让的 商标许可 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 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 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9]15号 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 议 3、发票或支 付通知 4、国家商标 主管部门颁发 的《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备案 通知书》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 性 |
与销售额挂钩的无 形资产售付汇,应 要求提供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销售额 真实性的证明。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包含专 利、专 有技术 许可或 转让的 商标许 可的用 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国家专利主管 部门颁发的《专利 权登记簿副本》或 《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 门颁发的《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或 《技术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 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不包含专 利、专有 技术许可 或转让的 商标转让 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 无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修改〈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 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国家商标主 管部门颁发的《 核准转让注册商 标证明》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 资产售付汇,应要求 提供会计师事务出具 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包含专 利、专 有技术 许可或 转让的 商标转 让的用 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售付汇 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国家专利主 管部门颁发的《 专利权登记簿副 本》或《专利广 告证明》 5、国家商标主 管部门颁发的《 核准转让注册商 标证明》 6、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 7、《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 8、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取得境外 授权,以 图书形式 翻译或重 印境外作 品(包括 配合图书 出版的音 像制品) 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盖有版权主管 部门“著作权合同 登记章”的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或合 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音像制品 著作权许 可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 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 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 |
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4、 盖有版权主管部门“ 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 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音像制品主管部 门颁发的核准件 6、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电子出 版物著 作权许 可的用 汇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加强对 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修改〈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 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盖有版权主管 部门“著作权合同 登记章”的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或合 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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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计算 机软 件许 可使 用的 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 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 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 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 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9]15号 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 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 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 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 议 3、发票或支 付通知 4、盖有版权 主管部门“著 作权合同登记 章”的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 或合同登记的 批复 5、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 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6、《技术引 进合同数据表 》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 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 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 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以“ 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和《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其他审核 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 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 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 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 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核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 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 (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其他审核凭证不 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 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 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 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 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 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 3、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 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 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 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 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 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进口许可证》; 4、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 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 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 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 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 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 进口合同登记证》; 5、2001年3月1日前已注 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 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 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专有 技术 的许 可和 转让 的用 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售付汇 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 5、《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 商投资企业,在外经 贸主管部门的“合营 合同批准文件”中注 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 的,可以“合营合同 批准文件”和《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和《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其他 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 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 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 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 合同项下的售付汇, 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 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核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合 营合同批准文件、确 认函(确认函中须注 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 名称)和《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技术咨 询、技 术服务 、合作 设计、 合作研 究、合 作开发 、合作 生产的 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售付汇 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
1、书面申 请 2、合同或 协议 3、发票或 支付通知 4、外经贸 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 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 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 进口合同登 记证》 5、《技术 引进合同数 据表》 6、税务凭 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 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 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 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以“ 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和《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其他审核 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 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 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 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 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核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 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 (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其他审核凭证不 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 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 ,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 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 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 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 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 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 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 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 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 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 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 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 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 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 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 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 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 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 有效期结束。 |
国际海运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货主购买国 际海运运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国际海 运业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 国船舶运输收 入税收管理及 国际海运业对 外支付管理的 通知》 |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或出 口合同 3、国际运输业专 用发票(购付汇联 )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1、货主,即经外经贸 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 、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的企业为海运运费的购 汇主体; 2、货主购汇后应直接 划转给货代、船代、境 内船运公司,不得截留 或挪用。 |
进口项下的 海运运费支 付 |
1、书面申请 2、与境外船运公 司签定的运输合同 或协议 3、境外船运公司 提供的发票 4、提单正本(或 副本) |
国际海运代理企业(货 代或船代)可以从国际 海运专用外汇帐户中直 接向境外支付,不得购 汇支付。 |
国际海运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口项下海 运运费支付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国际海 运业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 国船舶运输收 入税收管理及 国际海运业对 外支付管理的 通知》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与境外船运公 司签定的运输合同 或协议 3、境外船运公司 提供的发票 4、提单正本(或 副本)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 船代)可以从国际海运 专用外汇帐户中直接向 境外支付,不得购汇支 付。 |
向境外支付 有关代理费 用,如清关 、关税预付 、装卸、仓 储、拼装拆 箱等与海运 运费相关的 费用 |
1、书面申请 2、境外代理机构 出具的协议 3、境外代理机构 出具的发票 4、税务凭证 |
国际通迅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国际通信基础设 施服务业务,如 地面国际通信网 络宽带、光通信 波长、电缆、光 纤、光缆以及其 他网络元素的出 租、出售业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业务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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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业务, 如国际长途电话 业务,国际数据 通信业务和国际 图像通信业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关于非 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业务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
卫星转发器租用 和卫星线路租用 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
1、国家对卫星转 发器出租业务实行 许可制度; 2、经营卫星转发 器出租业务,须经 信息产业部审查批 准,并取得《基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 3、卫星转发器租 金标准应执行信息 产业部的有关收费 规定。 |
其他国际通讯业 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相关业务主管部 门的审核文件 5、税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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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入渔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 远洋渔业外汇收 支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与外方签定的合作 协议或代理合同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 一致性 |
购汇主体为获得农 业部“远洋渔业企 业资格证书”的远 洋渔业企业 |
油料费 |
1、书面申请 2、境外发票 |
运费 |
1、书面申请 2、运输发票 |
1、进口货报关单 不加盖验讫章且不 上网; 2、事后核对进口 报关单和提单; |
渔船境外 保险费 |
1、书面申请 2、保单 |
保单上的投保船号 应与经农业部批准 远洋渔业项目表中 的船号一致(渔船 保险一般在境内投 保) |
外籍船员 及观察员 工资 |
1、书面申请 2、工资清单 3、劳务协议 4、税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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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购买饵料 及渔需物 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远 洋渔业外汇收支管 理暂行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购买饵料及渔需物 资合同发票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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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修理 费 |
1、书面申请 2、渔船修理合同 、发票 3、税务凭证 |
观察员费 用 |
1、书面申请 2、派驻观察员协 议 |
购回国外 合作方渔 货分成 |
1、书面申请 2、渔业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 3、能证明代理人 合作方按比例分成 渔货的合作合同 |
境外加工 费或税收 |
1、书面申请 2、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采取这种方式 的文件 3、能证明必须采 取这种方式的所在 国有关法规文件 |
国外罚款 |
书面申请2、有关 国外罚款的单据或 证明 |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外承包 工程的垫 款售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 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书面申请2、外经 贸主管部门对该企 业经营对外承包工 程的批件 3、境外承包工程 合同或协议 4、境外银行出具 的承包工程履约保 函或其他证明文件 。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该企业是否按 合同规定及时将境 外外汇收入调回境 内。 |
对购汇支付垫款的,售 汇银行必须建立境外工 程垫款购汇台帐,在承 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 内对企业的承包工程收 汇进行核销。除特殊情 况外,工程垫款项目的 最终收汇必须大于垫款 购汇。 |
境外承包 工程款汇 出 |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该企业经营 劳务承包的批准文 件 3、对外承包合同 或协议 4、工程预算表 5、《外汇帐户使 用证》 |
1、工程预算表内容是 否符合该项工程进度; 2、申请汇出金额是否 与工程预算表的内容相 符; 3、工程预算表的内容 应包括出境劳务人员费 用清单及发放标准。 |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外劳务 合作项下 劳务人员 工资、安 家费等提 取现钞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 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该企业经营 劳务承包的批准文 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 预算表 5、《外汇帐户使 用证》 6、出国任务批件 或相关证明材料。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 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
支付境外 劳务、承 包工程项 下中介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 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该企业经营 劳务承包的批准文 件 3、对外承包合同 或协议 4、中介合同 5、税务凭证 6、《外汇帐户使 用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不得提取支付外币现钞 |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籍 人员 工资 、 奖金 、津 贴等 人民 币收 入的 兑付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 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 定》 《境内机 构外币现 钞收付管 理暂行办 法》 《关于非 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1、书面申 请 2、本人有 效护照或身 份证明和雇 佣证明(包 括:社保局 颁发的就业 证或外事办 颁发的专家 证,以及雇 佣合同等) 3、人民币 收入清单 4、税务凭 证 |
审核材料 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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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商投资 企业从外 汇帐户中 提取员工 境外差旅 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 付管理暂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 国家和地区的有 效入境签证的护 照或港澳通行证 3、出国用汇预 算表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1、如果持因公护照, 比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 汇标准执行; 2、一次性提取外币现 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 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 |
利润、股 息、红利 汇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 理利润、股息、红利等 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外汇 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 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登记证 》 3、董事会利润 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验 资报告以及相关 年度利润或股息 、红利情况的审 计报告 5、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外商投资企业 或境外发行股票企 业需将以前年度利 润或股息、红利汇 出境外的,还需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其利润或股息、红 利发生年度的资金 情况进行审计,并 向银行出具审计报 告; 3、凡注册资本金 未按合同约定足额 到位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将外汇利 润、红利汇出境外 ;凡因特殊情况注 册资本金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足额到位 的,应报原审批部 门批准,凭批件和 相关材料,可按实 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金的比例分配所得 的利润、红利汇出 境外。 |
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 、红利汇出,可以凭有 关证明材料从外汇帐户 中支付或到银行兑付; 2、境外发行股票的企 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 汇出手续时,还应审核 境外发行股票所筹资金 调回境内情况,对于股 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 将所筹资金调回境内的 ,银行可先为其办理股 息、红利的汇出手续, 然后将企业情况及时上 报所在地外汇局。 |
外商投资企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商投资 企业外方 人民币利 润再投资 退税款售 付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书面申请2、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相 关年度利润或股息 、红利情况的专项 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企业验资报 告 4、外商投资企业 利润、红利已缴税 的税票; 5、税务局出具退 税款的批件; 6、外经贸主管部 门出具的再投资批 复; 7、经外汇局批准 的再投资的批复文 件; 8、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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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机构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驻华机构从 境外携入或 在境内购买 的自用物品 、设备、用 具等出售后 所得的人民 币款项的兑 付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工商登记证 3、出售凭证 4、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人民币所得只能在需汇 出境外时,到外汇指定 银行兑付。 |
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航代理 机构国际 机票款购 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外国驻华 机构及其人员从 人民币帐户中兑 取外汇问题的意 见》 |
1、书面申请 2、售票人民币清单 3、民航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4、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1、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 社可选择1家外汇指定银 行办理人民币票款的购汇 业务,并报外汇局备案; 2、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 社代售国际机票所收取的 人民币必须开立人民币帐 户专户存储,且开立人民 币专户的外汇指定银行与 其办理购汇业务的外汇指 定银行必须为同一家外汇 指定银行。 |
境内旅行 社代售国 际机票业 务兑换外 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对旅行社 代售国际机票业 务兑换外汇有关 问题的批复》 |
1、书面申请 2、民航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3、与境外航空公司签 订的代售国际机票的合 同 4、境外航空公司提供 的票款结算清单 5、与境外航空公司提 供的结算清单相对应的 机票存根联和发票 6、税务凭证 |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支付境外 演员来华 的商业性 演出费用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关 于同意境外演出团队 来华演出的批复 3、演出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 团队签定的三方演出 合同或协议(或主办 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合 同或协议,以及主办 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 的合同或协议) 4、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须是承 办单位,需审核文化 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
5人以下的小型演出团 队来华商业性演出,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 化主管部门审批。 |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赴境外拍 摄影视片 费用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
1、购汇申请 2、广播电视主 管部门同意赴境 外拍摄影视片的 批复文件 3、由主管部门 认可的费用预算 书 4、出国任务批 件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为影 视公司。 |
1、此项业务在操作时,以待核 销方式处理,即用汇单位事后凭 财务证明(要求列明境外支出用 途、金额等的明细以及合计等) 、正式发票原件、复印件到银行 办理购汇款项的核销; 2、出国人员费用按照财政部因 公出国用汇标准。 |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支付境外 运动员转 会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 3、中外俱乐部签 定的运动员转会协 议 4、主管部门出具 的批准文件或确认 件 5、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 性; 2、购汇主体须为聘用运动员 的俱乐部。 |
临时租借或买断所 有权等所发生的费 用参照此项规定执 行。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软件服务 (包括软 件开发、 存储、联 网、数据 处理;软 件,软件 安装,软 件维护等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
硬件维护 (硬件咨 询、计算 机硬件和 各类外部 设备的维 护等)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外经贸主管部 门颁发的《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或 《技术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域名注册 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公安部门颁发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际联网备案证 行业主管部门批件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
信息服务 费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业务对口主管 部门批件 5、税务凭证 |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贸易进口 项下信息 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进口付汇核销 单 4、进口报关单 5、发票或支付通 知 6、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1、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 务费用包含在进口货款内 ,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 应作为贸易项下支付处理 ; 2、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 务费用虽在进口货物货价 外单列,但包含在合同总 货款内一并对外支付的, 属于贸易项下支付; 3、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 务费用在进口货物价款外 单列,并单独对外支付的 ,或者另签与进口项目有 关的非贸易合同,另行支 付的适用本条。 |
国际赔偿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国际赔偿 项下(不 含国际贸 易项下的 赔偿)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
1、书面申请 2、法院判决书或仲 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 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 的调解书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 一致性。 |
1、购汇主体一般为国 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 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 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 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 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 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 往受益方; 2、如有必要,还应当 审核企业与赔款业务有 关的历史资料(如合同 或协议,商业单证和其 他有效凭证) |
咨询服务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咨询服 务(不 含技术 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 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企业的咨询业务 是否与本企业经营范 围有关。 |
|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查原则 |
注意事项 |
在境外设立代 表处或办事机 构的开办费和 年度经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
1、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该机构的 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审核购付汇主体应 为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 构。 |
1、财政预算内境内 机构的驻外机构的开 办费和年度经费预算 由财政部门审核; 2、如果到有严格外 汇管制或其他情况的 国家设立驻外办事机 构,需要提取外币现 钞,金额超过等值1 万美元,必须报所在 地外汇局核准。 |
境外广告、展览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 核 材 料 |
审 查 原 则 |
注 意 事 项 |
境外广告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非贸 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 售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有 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 证 |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
在境(国)外发布广告,必 须委托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 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 境内广告公司代理。 |
境外举办展 览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临时出国 人员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 理办法》 |
1、书面申请 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 管部门的批件 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4、展览组委会的摊位 确认书 5、境外支付通知书或 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 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 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 览组委会授权书) 6、支付搭建费还需提 供搭建协议 |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
1、境外办展用汇由组展单 位统一购汇或从外汇帐户支 付; 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件需审核: 核对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 批准件或出国办展核准件正 本和复印件;台、港、澳地 区的展览会核对外经贸主管 部门批件复印件和省外经贸 厅批件正本。 |
境外参展费 (如摊位费 ,搭建费, 展道具租赁 费,电费及 电安装费, 宣传广告费 ,展品运费 ,杂费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
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 票或支付通知其他相关 材料 |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
|
其他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 核 材 料 |
审 查 原 则 |
注 意 事 项 |
境外业主的 人民币租金 兑付外汇 |
《中国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书面申请 2、物业出租合 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房管租赁管 理部门出具的房 屋租赁证明文件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
1、购汇主体为物业 管理公司、承租人或 其他有物业管理资格 的企业; 2、银行应当在房管 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 房屋租赁证明文件上 注明本次购汇的金额 和租金的发生期间, 并加盖业务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