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2〕第 29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3月18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七、《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八、《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十、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目录
 
  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4、因公出国用汇
 
  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6、国际旅游
 
  7、无形资产售付汇
 
  8、国际海运
 
  9、国际通讯
 
  10、远洋渔业
 
  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13、外商投资企业
 
  14、驻华机构
 
  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19、国际赔偿
 
  20、咨询服务
 
  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22、境外广告、展览
 
  23、其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 居民 个人 外汇 收入 提取 现钞 或兑 换成 人民 币 专利、 版权收 入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境内外汇帐 户管理办法》 1、本人身份证明 2、专利或版权证 书 3、转让或者使用 协议 4、境外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 以自身名义为机构 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 外汇入的外汇或携 入的外汇票据可开 立现汇帐户存储; 居民个人从境外携 入或持有的可自由 兑换的外币现钞, 可凭本人身份证明 开立外币现钞户存 储; 4、居民个人不允 许开立用于结算的 外汇帐户。 1、一次性解付(汇入 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 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 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 含1万美元)、5万美元 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 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登 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以上( 含5万美元)、20万美 元以下的,持相关证明 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 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 万美元)以上的,持相 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 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 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 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含20万美元)以上的 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 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 办理,并登记后报所在 地外汇局备案;等值20 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 定银行直接办理。
稿费收 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已发表作品 3、境外税务凭证
咨询费 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咨询协议 3、境外税务凭证
保险金 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保单、索赔书 、理赔证明
利润、 红利收 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或股 权证明 3、利润分配决议 或红利支付书 4、境外税务凭证
利息收 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债券或债券登 记证或存款利息清 单 3、境外税务凭证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 居民 个人 外汇 收入 提取 现钞 或兑 换成 人民 币 年金、 退休金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境内居民 个人外汇管 理暂行办法 》 《境内外汇 帐户管理办 法》 1、本人身份证明 2、在境外工作证明 3、境外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 以自身名义为机构 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 外汇入的外汇或携 入的外汇票据可开 立现汇帐户存储; 居民个人从境外携 入或持有的可自由 兑换的外币现钞, 可凭身份证明开立 外币现钞户存储; 4、居民个人不允 许开立用于结算的 外汇帐户。 1、一次性解付(汇入 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 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 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 含1万美元)、5万美元 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 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登 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含5万 美元)以上、20万美元 以下的,持有关证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 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 万美元)以上的,持有 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 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 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 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含20万美元)以上的 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 核相关的证明材料后予 以办理,并登记后报所 在地外汇局备案;等值 2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 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雇员报 酬 本人身份证明雇佣协 议境外税务凭证
遗产继 承外汇 本人身份证明公证书 境外税务凭证
赡家款 本人身份证明亲属关 系说明书
捐赠款 本人身份证明捐赠函 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其它经 常项目 外汇收 入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人 员申 请兑 换第 一学 年的 学费 和生 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 内居民个人自费 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 自费出国(境) 留学售付汇实施 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 外汇管理暂行办 法》 《关于境内居民 个人因私用汇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 内居民个人外汇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关于自费出境 留学人员预交人 民币保证金购付 汇的通知》 1、明确 写明姓名 、攻读何 种学位的 国(境) 外正规大 学的正式 录取通知 书 2、国( 境)外校 方出具的 留学费用 通知单或 其他相关 的正本证 明材料 3、已办 妥前往留 学目的地 的有效签 证或签注 的护照 4、本人 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 ,如已注 销户口的 ,凭公安 机关出具 的证明办 理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供汇范围 为赴境外正规大学攻读大学预科(含 预科)以上的人员;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 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 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 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 局申请;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 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 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 的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 期购汇的,购买第一学期的学费和生 活费,按照购买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 费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第二学期学 费和生活费的,比照购买第二学年学 费和生活费有关规定办理;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 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 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 美元(赴港澳地区)外汇; 7、对于居民个人只有在汇出或在境 内授权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 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购 付汇,仍按汇发(2000)82号《关于 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 购付汇的通知》交存一定保证金后才 能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 元)到授权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 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8、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 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外校方提 供的奖学金部分。 1、等值2万 美元以上, 经外汇局真 实性审核后 ,出具“售 汇核准件” 。自费出国 (境)留学 人员持“售 汇核准件” 和本人有效 护照和身份 证到授权银 行办理购付 汇手续; 2、授权银 行在审核上 述证明材料 后,要在护 照上加盖已 购汇标识并 注明购汇日 期和金额; 3、授权银 行办理售汇 后,应将学 费汇往境外 学校帐户; 生活费部分 可以汇出, 或持信用卡 和旅行支票 ,也可以提 取部分外币 现钞,但提 取外币现钞 不得超过等 值2000美元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自费出 国(境 )留学 人员申 请兑换 第二学 年及其 以后学 年的学 费和生 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 居民个人自费出国 (境)留学售付汇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 费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1、国(境 )外校方出 具的本年度 留学费用通 知单、上一 学年学费的 缴费证明 2、明确写 明姓名的国 (境)外校 方出具的在 读证明 3、已办妥 前往留学目 的地的有效 入境签证的 护照 4、本人户 籍证明和身 份证,如已 注销户口的 ,凭公安机 关出具的证 明办理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 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 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 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 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 ,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 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 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 的外汇;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 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 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 美元(赴港澳地区)的外汇 ;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 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 应扣除国外校方提供的奖学 金部分。 1、等值2万美元以 上,经外汇局真实 性审核后,出具“ 售汇核准件”。自 费出国(境)留学 人员持“售汇核准 件”和本人有效护 照和身份证到授权 银行办理购付汇手 续; 2、授权银行在审 核上述证明材料后 ,要在正本在读证 明上加盖已购汇标 识并注明购汇日期 和金额; 3、授权银行办理 售汇后,应将学费 汇往国(境)外学 校帐户;生活费部 分可以汇出,或持 信用卡和旅行支票 ,也可以提取部分 外币现钞,但提取 外币现钞不得超过 等值2000美元。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自费出 国(境 )留学 人员直 系亲属 代为办 理兑换 第一学 年学费 和生活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 居民个人自费出国 (境)留学售付汇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 费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1、明确写明 姓名、攻读何 种学位的国( 境)外正规大 学的正式录取 通知书 2、国(境) 外校方出具的 留学费用通知 单或其他相关 的正本证明材 料 3、已办妥前 往留学目的地 的有效签证或 签注的护照复 印件 4、本人户籍 证明和身份证 ,如已注销户 口的,凭公安 机关出具的证 明办理 5、本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6、代办人的 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 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 元以下(含2万美元) 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 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 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 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 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 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 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 汇; 4、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 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 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 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 (赴港澳地区)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 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 )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 部分。 1、等值2万美元以 上,经外汇局真实 性审核后,出具“ 售汇核准件”。代 办人应持“售汇核 准件”和本人有效 护照复印件和身份 证到授权银行办理 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 核上述证明材料后 ,需在在读证明等 材料上加盖已购汇 标识并注明购汇日 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在为 代办人办理售汇后 ,应将学费汇往国 (境)外学校帐户 ;生活费全额汇往 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的个人境外 帐户上,不得提取 外币现钞。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自费 出国 (境 )留 学 自费出 国(境 )留学 人员直 系亲属 代为办 理兑换 第二学 年及其 以后学 年的学 费和生 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 居民个人自费出国 (境)留学售付汇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 费出国(境)留学 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1、国(境) 外校方出具的 本年度留学费 用通知单、上 一学年学费的 正式收据或相 关正本证明材 料 2、明确写明 姓名的国(境 )外校方出具 的在读证明 3、已办妥前 往留学目的地 的有效入境签 证的护照复印 件 4、本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5、本人户籍 证明和身份证 ,如已注销户 口的,凭公安 机关出具的证 明办理 6、代办人的 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 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 元以下(含2万美元) 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 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 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 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 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 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 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 汇; 4、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 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 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 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 (赴港澳地区)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 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 )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 部分。 1、等值2万美元以 上,经外汇局真实 性审核后,出具“ 售汇核准件”。代 办人应持“售汇核 准件”和本人有效 护照复印件和身份 证到授权银行办理 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 核上述证明材料后 ,需在在读证明等 材料上加盖已购汇 标识并注明购汇日 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在为 代办人办理售汇后 ,应将学费汇往国 (境)外学校帐户 ;生活费全额汇往 自费出国(境)留 学人员的个人境外 帐户上,不得提取 外币现钞。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 居民 个人 因私 兑换 外汇 境外就 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 地区有效签证的护照, 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3、所在地的地区(市 )级医院证明 4、境外医院的接收证 明和收费通知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1、出国朝觐、探亲 、会亲人员出境时, 可一次性兑换等值20 00美元(含2000美元 )的外汇,港澳地区 为等值1000美元(含 1000美元); 2、缴纳国际学术组 织会员费按照其学术 组织规定的标准兑换 ,但只允许购汇汇出 ,不得提钞; 3、凡因私出境购汇 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 ,事后不予补办; 4、14岁以下儿童出 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 5、一次性因私兑换 外汇超过标准,在等 值5万美元(含5万美 元)以下的,持有关 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凭外汇局核准 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 付手续;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由所在地 外汇局初审后,报国 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 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 理汇出手续。
出境朝 觐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 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 照 3、省级宗教事务主管 部门批件
缴纳国 际学术 团体组 织的会 员费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国际学术组织证明 文件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 居民 个人 因私 兑换 外汇 探亲、 会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 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 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 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1-5同上页; 6、离、退休金兑换 从移居出境之日起计 算并兑换; 7、离职金、退职金 一次性兑换;其他( 离休金、退休金、抚 恤金)半年一次集中 办理; 8、移居出境后由境 内亲属代为办理离休 金、离职金、退休金 、退职金购付汇的, 除提交前述规定的材 料外,还须提交代办 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 证明以及本人的授权 委托书,只能汇出, 不得提钞。
离休金 、离职 金、退 休金、 退职金 、抚恤 金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 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 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 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 3、前往国家或地区的 居住证或港澳永久身份 证明 4、发放有关款项的单 位证明文件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 居民 个人 兑换 外汇 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 品、医疗 器具等特 殊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和 身份证明 2、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附医 生处方 3、有关收费凭证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1、居民个人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 等特殊用汇和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 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可凭有关证 明材料兑换等值1000美 元(含1000美元)的外 汇; 2、凡因私出境购汇的 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 后不予补办; 3、14岁以下儿童出境 的,供汇标准减半; 4、一次性因私兑换外 汇超过标准,在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 元)的,持有关材料向 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 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到 授权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超过等值5万美元以 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 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 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 售付汇手续;
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 发生重病 、死亡、 意外灾难 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 1、本人户籍证明和 身份证明 2、境外公证机构的 有效证明,或者我国 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移居出境 1、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 的护照,或者前往港 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 通行证 2、境外定居证明
参加国际 学术活动 、被聘工 作等国际 交流 1、本人户籍证明和 身份证明 2、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 的护照,或者前往港 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 通行证 3、境外邀请函或聘 书等证明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 民个人 兑换外 汇 移居出境 后房产出 租收入的 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境内居民个 人异地购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旅游换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2、房产租赁合同 3、房产出租管理 部门证明 4、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1、一次性因私兑换 外汇超过标准,在等 值5万美元以下(含5 万美元)的,持有关 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凭外汇局核准 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 付手续;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由所在地 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 理局审核,授权银行 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 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 手续; 2、移居出境后由境 内亲属代为办理房产 出租租金和人民币存 款利息购付汇的,除 提交前述规定的材料 外,还须提交代办人 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明以及本人的授权委 托书,只能汇出,不 得提钞。
移居出境 后人民币 存款利息 1、境外定居证明 2、人民币存款利 息清单
其他经常 项目项下 用汇 1、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2、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经常项目 项下用汇,金 额在等值1000 美元(含1000 美元)由授权 银行兑付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 民个人 现汇帐 户存款 汇出境 外 自费出国 留学或中 小学生出 国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 家和地区有效入境 签证的护照,或者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4、国(境)外学 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5、国(境)外学 校出具的费用通知 单 1、审核材料的的 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 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 1、外汇指定银行 在办理汇出手续时 ,不得超过客户提 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上注明的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 在办理汇出手续时 ,应在有效护照或 相关证明材料正本 上签注“已付汇” ,并注明付汇的日 期和金额。
境外就医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 家和地区有效入境 签证的护照,或者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 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民 个人现汇 帐户存款 汇出境外 居民个人 缴纳国际 学术团体 组织的会 员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证明 文件 1、审核资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汇款须用 于经常项目项 下的支出。 1、外汇指定银行在 办理汇出手续时,不 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 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 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在 办理汇出手续时,应 在有效护照或相关证 明材料正本上签注“ 已付汇”,并注明付 汇的日期和金额。
居民个人 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 品、医疗 器具等特 殊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市 )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 方
居民个人 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 发生重病 、死亡、 意外灾难 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 份证明 3、境外公证机构的有 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 使、领馆的证明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民 个人现钞 帐户存款 汇出境外 居民个人 缴纳国际 学术团体 组织的会 员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 证明文件 1、审核资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汇款须用 于经常项目项 下的支出。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含1万美元)以 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 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 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 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 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 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 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20 万美元(含20万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 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 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 理汇出手续; 4、外汇局要健全内控 制度,严格审核权限, 认真按照规定办理审核 手续; 5、外汇指定银行在办 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 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 额和时间。
居民个人 从境外邮 购少量药 品、医疗 器具等特 殊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处方
居民个人 在境外的 直系亲属 发生重病 、死亡、 意外灾难 等特殊情 况的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境外公证部门 的有效证明,或者 我国驻外使、领馆 的证明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民 个人现钞 帐户存款 汇出境外 境外就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书面申请本人户籍 证明和身份证明3 、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 证的护照,或者前 往港澳通行证或往 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 (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 收证明和费用通知 1、审核资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汇款须用 于经常项目项 下的支出。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含1万美元)以 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 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 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 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 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 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 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 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20 万美元(含20万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 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 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 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 理汇出手续; 4、外汇局要健全内控 制度,严格审核权限, 认真按照规定办理审核 手续; 5、外汇指定银行在办 理汇出手续时,不得超 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 文件上注明的标准; 6、外汇指定银行在办 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 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 额和日期。
自费出国 留学或中 小学生出 国学习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 和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 家和地区有效入境 签证的护照,或者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往来港澳通行证 4、境外学校录取 通知书 5、境外学校出具 的费用通知单

                  因公出国用汇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临时出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临时出国 人员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 理办法》〖 财行(2001 )73号〗 《关于进一 步加强非贸 易非经营性 购汇人民币 限额管理的 通知》 1、书面申请 2、出国任务批件 ,或者赴港澳任务 批件 3.出国团组用汇预 算表 1、审核材料真实 性和一致性; 2、预算标准和内 容是否符合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临 时出国人员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售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 后不补办; 2、组团单位统一购汇; 3、混合团组的售汇,应由财 政预算内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 ,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先到财 政部门批汇,并加盖出国用汇 专用章。财政部门留复印件, 原件退给混合团组,作为外汇 指定银行办理其余人员售汇凭 证,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原件。 4、“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 ,按每次出境天数、每次出境 前办理售汇,并审核上次出境 的纪录。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 意 事 项
境内居民 个人一次 出境携带 等值2000 美元至40 00美元( 含4000美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 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 出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启用新版〈携 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 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 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或 海关申报证明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携出外汇的用途 。 1、《携带证 》由各外汇指 定银行支行及 支行以上机构 签发,如个人 外汇在支行以 下机构存储, 需开《携带证 》的,应由携 带人持本人有 效护照、存款 证明等材料到 该机构所属支 行申领《携带 证》,支行审 核有关材料无 误后签发《携 带证》; 2、《携带证 》如遗失,携 带人应到原签 发《携带证》 的外汇指定银 行开具证明文 件,然后凭此 文件及有关材 料到该外汇指 定银行所在地 外汇局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 ,外汇局向携 带人出具核准 件。外汇指定 银行凭外汇局 核准件补办《 携带证》,除 此之外,一律 不补; 3、外汇指定 银行签发或外 汇局核准签发 《携带证》应 保留护照、签 证及相关材料 复印件3年备 查。 4、外汇指定 银行应按季度 将已签发的《 携带证》第二 联及所签发的 《携带证》数 量、金额统计 数据报送所在 地外汇局。外 汇局根据外汇 指定银行《携 带证》第二联 及有关统计数 据的报送情况 ,核发新《携 带证》。 5、《携带证 》有效期为自 签发之日起30 日内有效。
非居民一 次出境携 带等值 5000美元 至10000 美元(含 10000美 元)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民个人一 次出境携带外币 现钞等值4000美 元至等值10000 美元(含10000 美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 条例》 《关于对 携带外汇 进出境管 理的规定 》 《关于启 用新版〈 携带外汇 出境许可 证〉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临时出 国人员费 用开支标 准和管理 办法》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 国家和地区有效 入境签证的护照 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 明 1、审核材 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携出外 汇的用途。 由外汇指定银行签发《携带证》。 携带人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 》及有关材料到该外汇指定银行所 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外汇局审核 护照、签证及有关材料无误后,在 外汇指定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 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外 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 《携带证》查验放行。
境内居民个人一 次出境携带外币 现钞等值10000 美元以上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 国家和地区有效 入境签证的护照 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 明 1、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 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审 核外汇来源和用途后,对确有必要 的,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具核准件。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签发 《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 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 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 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2、对一次性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 00美元以上出境的,应严格控制; 3、因公出国携带外币现钞,单笔 超过等值10000美元以上现钞提取 须经外汇局核准。

                   国际旅游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国游 团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旅行 社旅游外汇 收支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旅行 社旅游外汇 收支管理有 关操作问题 的通知》 《境内居民 个人外汇管 理暂行办法 》 《关于转发 国家旅游局 <关于公 布新加坡、 泰国两国政 府第二批指 定旅行社名 单的通知&g t;的通知》 《关于调整 中国公民出 境旅游购汇 政策的通知 》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 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 、出境旅游的人数、目 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 2、组团社实际使用的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 游团队名单表》 3、组团社与境外机构 签定的有关合同 4、组团社留存的《中 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 汇单》第一联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 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国家 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 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 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出国旅游代办点名 单》之内; 3、组织出国旅游的目 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 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 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 (地区)名单》; 4、组团社组织境内居 民到在《中国公民自费 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 地区)名单》之外的国 家和地区旅游的,授权 银行在为其办理售付汇 时,除审核规定的证明 材料外,还须审核国家 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 的原件; 5、授权银行应按照国 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 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 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 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 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 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 零用费售给旅游者; 6、授权银行应审核《 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 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 写完整、清楚,组团社 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 印章相符。 1、组团社不再统一代 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 ,出境游客可持有关单 证直接到授权银行自行 购买; 2、16人以上(含16人 )的旅游团队领队只供 零用费,不供团费; 3、授权银行在办理兑 换手续后,应在每本护 照上作已换汇标识; 4、境外团费的收款人 是否与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办 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境 的,供汇标准减半。
出国游 个人零 用费 1、组团社提供给旅游 者的《中国公民自费出 境旅游购汇单》(原件 ) 2、旅游者本人已经办 妥有效签证的护照,如 护照没有签证记录,应 提供组团社出具给旅游 者的团体旅游签证名单 复印件 3、组团社提供给旅游 者的此次出境的《中国 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 表》复印件

                   国际旅游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港、澳 游团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旅行社旅 游外汇收支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旅行社旅 游外汇收支管理 有关操作问题的 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 外汇管理暂行办 法》 《关于调整中国 公民出境旅游购 汇政策的通知》 1、组团社申请兑换 公函(详细列明出境 旅游的人数、目的地 、购买的团费金额) 2、组团社与境外机 构签定的有关合同或 港、澳旅行社提供的 “团队行程计划”表 3、港澳主管部门批 准港澳游的批件及名 单 4、组团社留存的《 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 游购汇单》第一联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有权 办理港、澳游。 3、授权银行应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 ,按照兑换当日的外 汇牌价,扣除组团社 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 合等值的外汇后,将 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 费售给个人; 4、授权银行应审核 《中国公民自费出境 旅游购汇单》的内容 是否填写完整、清楚 ,组团社的印章是否 与银行预留印章相符 。 1、组团社不再统一 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 用费,出境旅游者可 持有关单证直接到授 权银行自行购买; 2、16人以上(含16 人)旅游团队导游只 供零用费,不供团费 ; 3、授权银行在办理 兑换手续后,应在每 本通行证上作换汇标 识; 4、境外团费收款人 是否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 办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 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
港、澳 游个人 零用费 1、书面申请 2、组团社提供给旅 游者的《中国公民自 费出境旅游购汇单》 3、旅游者本人已经 办妥的赴港、澳通行 证

                   国际旅游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国游核 销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旅行社 旅游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 旅游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操作 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 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 《关于转发国 家旅游局< 关于公布新加="" 坡、泰国两国="" 政府第二批指="" 定旅行社名单="" 的通$#special#$1的="" 通知》=""> 1、加盖边防 检查站出境或 入境验讫章的 《中国公民自 费出国旅游团 队名单表》 2、售汇清单 1、审核材料真实 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 规定时间内交回加 盖边防检查站验讫 章的《中国公民自 费出国旅游团队名 单表》; 3、组团社交回的 《名单表》与实际 出境人员是否相符 。 1、组团社交回的《中国公民 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未 加盖边检验讫章,或《名单表 》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 理退还已购团费手续的,授权 银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组 织出境游团费购买业务,并将 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 核销期限为出境游团队入 境后20个工作日内; · 仅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 费部分进行核销。
旅行社延 迟支付团 费 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 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 自动取消。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专利权 许可用 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 无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简化外商投 资企业技术引进售 付汇管理手续的通 知》 《关于修改〈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 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 进合同及售付汇管 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 口合同售付汇管理 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国家专利主 管部门颁发的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 备案《回执》 5、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 6、《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专利权 转让的  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 无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简化外商投 资企业技术引进售 付汇管理手续的通 知》 《关于修改〈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 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 进合同及售付汇管 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 口合同售付汇管理 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国家专利主管 部门颁发的《专利 登记簿副本》或《 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 门颁发的《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或 《技术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不包含专 利、专有 技术许可 或转让的 商标许可  的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 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 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9]15号 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 议 3、发票或支 付通知 4、国家商标 主管部门颁发 的《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备案 通知书》 5、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 性 与销售额挂钩的无 形资产售付汇,应 要求提供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销售额 真实性的证明。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包含专 利、专 有技术 许可或 转让的 商标许 可的用  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国家专利主管 部门颁发的《专利 权登记簿副本》或 《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 门颁发的《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或 《技术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 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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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不包含专 利、专有 技术许可 或转让的 商标转让  的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 无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修改〈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 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国家商标主 管部门颁发的《 核准转让注册商 标证明》 5、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 资产售付汇,应要求 提供会计师事务出具 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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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包含专 利、专 有技术 许可或 转让的 商标转 让的用  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售付汇 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国家专利主 管部门颁发的《 专利权登记簿副 本》或《专利广 告证明》 5、国家商标主 管部门颁发的《 核准转让注册商 标证明》 6、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 7、《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 8、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 外商投资企业,在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 “合营合同批准文 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 以“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和《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其他审核凭证 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 月28日以前已经批 准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合营合同附件的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 定需审核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 核外经贸主管部门 的“合营合同批准 文件、确认函(确 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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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 授权,以 图书形式 翻译或重 印境外作 品(包括 配合图书 出版的音 像制品) 的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盖有版权主管 部门“著作权合同 登记章”的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或合 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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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 著作权许 可的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 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 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 [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 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4、 盖有版权主管部门“ 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 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音像制品主管部 门颁发的核准件 6、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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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 版物著 作权许 可的用 汇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加强对 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修改〈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 付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盖有版权主管 部门“著作权合同 登记章”的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或合 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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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机软 件许 可使 用的 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 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 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 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 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并转发国家版 权局国权[1999]15号 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 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 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 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 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 议 3、发票或支 付通知 4、盖有版权 主管部门“著 作权合同登记 章”的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 或合同登记的 批复 5、外经贸主 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 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6、《技术引 进合同数据表 》 7、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 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 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 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以“ 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和《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其他审核 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 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 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 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 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核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 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 (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其他审核凭证不 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 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 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 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 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 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 3、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 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 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 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 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 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进口许可证》; 4、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 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 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 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 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 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 进口合同登记证》; 5、2001年3月1日前已注 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 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 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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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 技术 的许 可和 转让 的用 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售付汇 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 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 5、《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 商投资企业,在外经 贸主管部门的“合营 合同批准文件”中注 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 的,可以“合营合同 批准文件”和《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替《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和《技术引进 合同数据表》,其他 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 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 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 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 合同项下的售付汇, 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 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核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合 营合同批准文件、确 认函(确认函中须注 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 名称)和《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其 他审核凭证不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 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 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 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 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 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 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 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 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 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 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 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 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 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 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 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 ,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 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 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 ,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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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技术咨 询、技 术服务 、合作 设计、 合作研 究、合 作开发 、合作 生产的 用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 进无形资产售付 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引 进售付汇管理手 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 于加强对引进无 形资产售付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并转发国家 版权局国权[199 9]15号文的通知 》 《关于加强技术 引进合同及售付 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关于加强技术 进口合同售付汇 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1、书面申 请 2、合同或 协议 3、发票或 支付通知 4、外经贸 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 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 册生效证书 》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 进口合同登 记证》 5、《技术 引进合同数 据表》 6、税务凭 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 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 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 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 进合同名称的,可以“ 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代替《技术引进和 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 证书》和《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其他审核 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 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 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 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 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 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 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 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的,一律改为审核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 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 (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 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其他审核凭证不 变;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 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 ,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 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 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 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 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 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 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 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 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 )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 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 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 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 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 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 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 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 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 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 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 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 有效期结束。

                   国际海运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货主购买国 际海运运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国际海 运业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 国船舶运输收 入税收管理及 国际海运业对 外支付管理的 通知》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或出 口合同 3、国际运输业专 用发票(购付汇联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1、货主,即经外经贸 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 、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的企业为海运运费的购 汇主体; 2、货主购汇后应直接 划转给货代、船代、境 内船运公司,不得截留 或挪用。
进口项下的 海运运费支 付 1、书面申请 2、与境外船运公 司签定的运输合同 或协议 3、境外船运公司 提供的发票 4、提单正本(或 副本) 国际海运代理企业(货 代或船代)可以从国际 海运专用外汇帐户中直 接向境外支付,不得购 汇支付。

                   国际海运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项下海 运运费支付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国际海 运业外汇收支 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 国船舶运输收 入税收管理及 国际海运业对 外支付管理的 通知》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与境外船运公 司签定的运输合同 或协议 3、境外船运公司 提供的发票 4、提单正本(或 副本) 5、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 船代)可以从国际海运 专用外汇帐户中直接向 境外支付,不得购汇支 付。
向境外支付 有关代理费 用,如清关 、关税预付 、装卸、仓 储、拼装拆 箱等与海运 运费相关的 费用 1、书面申请 2、境外代理机构 出具的协议 3、境外代理机构 出具的发票 4、税务凭证

                   国际通迅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国际通信基础设 施服务业务,如 地面国际通信网 络宽带、光通信 波长、电缆、光 纤、光缆以及其 他网络元素的出 租、出售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业务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和一 致性  
国际电信业务, 如国际长途电话 业务,国际数据 通信业务和国际 图像通信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关于非 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业务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卫星转发器租用 和卫星线路租用 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1、国家对卫星转 发器出租业务实行 许可制度; 2、经营卫星转发 器出租业务,须经 信息产业部审查批 准,并取得《基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 3、卫星转发器租 金标准应执行信息 产业部的有关收费 规定。
其他国际通讯业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相关业务主管部 门的审核文件 5、税务凭证  

                   远洋渔业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入渔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 远洋渔业外汇收 支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与外方签定的合作 协议或代理合同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    一致性 购汇主体为获得农 业部“远洋渔业企 业资格证书”的远 洋渔业企业
 油料费   1、书面申请 2、境外发票
 运费   1、书面申请 2、运输发票 1、进口货报关单 不加盖验讫章且不 上网; 2、事后核对进口 报关单和提单;
渔船境外 保险费 1、书面申请 2、保单 保单上的投保船号 应与经农业部批准 远洋渔业项目表中 的船号一致(渔船 保险一般在境内投 保)
外籍船员 及观察员 工资 1、书面申请 2、工资清单 3、劳务协议 4、税务凭证  

                   远洋渔业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购买饵料 及渔需物 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远 洋渔业外汇收支管 理暂行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购买饵料及渔需物 资合同发票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渔船修理 费 1、书面申请 2、渔船修理合同 、发票 3、税务凭证
观察员费 用 1、书面申请 2、派驻观察员协 议
购回国外 合作方渔 货分成 1、书面申请 2、渔业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 3、能证明代理人 合作方按比例分成 渔货的合作合同
境外加工 费或税收 1、书面申请 2、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采取这种方式 的文件 3、能证明必须采 取这种方式的所在 国有关法规文件
国外罚款 书面申请2、有关 国外罚款的单据或 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外承包 工程的垫 款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 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书面申请2、外经 贸主管部门对该企 业经营对外承包工 程的批件 3、境外承包工程 合同或协议 4、境外银行出具 的承包工程履约保 函或其他证明文件 。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该企业是否按 合同规定及时将境 外外汇收入调回境 内。 对购汇支付垫款的,售 汇银行必须建立境外工 程垫款购汇台帐,在承 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 内对企业的承包工程收 汇进行核销。除特殊情 况外,工程垫款项目的 最终收汇必须大于垫款 购汇。
境外承包 工程款汇 出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该企业经营 劳务承包的批准文 件 3、对外承包合同 或协议 4、工程预算表 5、《外汇帐户使 用证》 1、工程预算表内容是 否符合该项工程进度; 2、申请汇出金额是否 与工程预算表的内容相 符; 3、工程预算表的内容 应包括出境劳务人员费 用清单及发放标准。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外劳务 合作项下 劳务人员 工资、安 家费等提 取现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 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该企业经营 劳务承包的批准文 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 预算表 5、《外汇帐户使 用证》 6、出国任务批件 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 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支付境外 劳务、承 包工程项 下中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 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该企业经营 劳务承包的批准文 件 3、对外承包合同 或协议 4、中介合同 5、税务凭证 6、《外汇帐户使 用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不得提取支付外币现钞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籍 人员 工资 、 奖金 、津 贴等 人民 币收 入的 兑付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 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 定》 《境内机 构外币现 钞收付管 理暂行办 法》 《关于非 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 的通知》 1、书面申 请 2、本人有 效护照或身 份证明和雇 佣证明(包 括:社保局 颁发的就业 证或外事办 颁发的专家 证,以及雇 佣合同等) 3、人民币 收入清单 4、税务凭 证 审核材料 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  

                   外商投资企业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 企业从外 汇帐户中 提取员工 境外差旅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 付管理暂行办法》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 国家和地区的有 效入境签证的护 照或港澳通行证 3、出国用汇预 算表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1、如果持因公护照, 比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 汇标准执行; 2、一次性提取外币现 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 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
利润、股 息、红利 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 理利润、股息、红利等 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外汇 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 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登记证 》 3、董事会利润 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验 资报告以及相关 年度利润或股息 、红利情况的审 计报告 5、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外商投资企业 或境外发行股票企 业需将以前年度利 润或股息、红利汇 出境外的,还需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其利润或股息、红 利发生年度的资金 情况进行审计,并 向银行出具审计报 告; 3、凡注册资本金 未按合同约定足额 到位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将外汇利 润、红利汇出境外 ;凡因特殊情况注 册资本金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足额到位 的,应报原审批部 门批准,凭批件和 相关材料,可按实 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金的比例分配所得 的利润、红利汇出 境外。 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 、红利汇出,可以凭有 关证明材料从外汇帐户 中支付或到银行兑付; 2、境外发行股票的企 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 汇出手续时,还应审核 境外发行股票所筹资金 调回境内情况,对于股 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 将所筹资金调回境内的 ,银行可先为其办理股 息、红利的汇出手续, 然后将企业情况及时上 报所在地外汇局。

                   外商投资企业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 企业外方 人民币利 润再投资 退税款售 付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书面申请2、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相 关年度利润或股息 、红利情况的专项 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企业验资报 告 4、外商投资企业 利润、红利已缴税 的税票; 5、税务局出具退 税款的批件; 6、外经贸主管部 门出具的再投资批 复; 7、经外汇局批准 的再投资的批复文 件; 8、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驻华机构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驻华机构从 境外携入或 在境内购买 的自用物品 、设备、用 具等出售后 所得的人民 币款项的兑 付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工商登记证 3、出售凭证 4、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人民币所得只能在需汇 出境外时,到外汇指定 银行兑付。

                   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航代理 机构国际 机票款购 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外国驻华 机构及其人员从 人民币帐户中兑 取外汇问题的意 见》 1、书面申请 2、售票人民币清单 3、民航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4、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 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1、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 社可选择1家外汇指定银 行办理人民币票款的购汇 业务,并报外汇局备案; 2、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 社代售国际机票所收取的 人民币必须开立人民币帐 户专户存储,且开立人民 币专户的外汇指定银行与 其办理购汇业务的外汇指 定银行必须为同一家外汇 指定银行。
境内旅行 社代售国 际机票业 务兑换外 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对旅行社 代售国际机票业 务兑换外汇有关 问题的批复》 1、书面申请 2、民航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3、与境外航空公司签 订的代售国际机票的合 同 4、境外航空公司提供 的票款结算清单 5、与境外航空公司提 供的结算清单相对应的 机票存根联和发票 6、税务凭证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支付境外 演员来华 的商业性 演出费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关 于同意境外演出团队 来华演出的批复 3、演出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 团队签定的三方演出 合同或协议(或主办 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合 同或协议,以及主办 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 的合同或协议) 4、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须是承 办单位,需审核文化 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5人以下的小型演出团 队来华商业性演出,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 化主管部门审批。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赴境外拍 摄影视片 费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1、购汇申请 2、广播电视主 管部门同意赴境 外拍摄影视片的 批复文件 3、由主管部门 认可的费用预算 书 4、出国任务批 件 1、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为影 视公司。 1、此项业务在操作时,以待核 销方式处理,即用汇单位事后凭 财务证明(要求列明境外支出用 途、金额等的明细以及合计等) 、正式发票原件、复印件到银行 办理购汇款项的核销; 2、出国人员费用按照财政部因 公出国用汇标准。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支付境外 运动员转 会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 3、中外俱乐部签 定的运动员转会协 议 4、主管部门出具 的批准文件或确认 件 5、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 性; 2、购汇主体须为聘用运动员 的俱乐部。 临时租借或买断所 有权等所发生的费 用参照此项规定执 行。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软件服务 (包括软 件开发、 存储、联 网、数据 处理;软 件,软件 安装,软 件维护等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硬件维护 (硬件咨 询、计算 机硬件和 各类外部 设备的维 护等)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外经贸主管部 门颁发的《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注册生效证书》或 《技术进口许可证 》或《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 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域名注册 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公安部门颁发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际联网备案证 行业主管部门批件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信息服务 费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 知 4、业务对口主管 部门批件 5、税务凭证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贸易进口 项下信息 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进口付汇核销 单 4、进口报关单 5、发票或支付通 知 6、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1、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 务费用包含在进口货款内 ,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 应作为贸易项下支付处理 ; 2、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 务费用虽在进口货物货价 外单列,但包含在合同总 货款内一并对外支付的, 属于贸易项下支付; 3、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 务费用在进口货物价款外 单列,并单独对外支付的 ,或者另签与进口项目有 关的非贸易合同,另行支 付的适用本条。

                   国际赔偿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国际赔偿 项下(不 含国际贸 易项下的 赔偿)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1、书面申请 2、法院判决书或仲 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 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 的调解书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 一致性。 1、购汇主体一般为国 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 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 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 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 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 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 往受益方; 2、如有必要,还应当 审核企业与赔款业务有 关的历史资料(如合同 或协议,商业单证和其 他有效凭证)

                   咨询服务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咨询服 务(不 含技术 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 分资本项目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 问题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2、企业的咨询业务 是否与本企业经营范 围有关。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查原则       注意事项   
在境外设立代 表处或办事机 构的开办费和 年度经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1、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该机构的 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 2、审核购付汇主体应 为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 构。 1、财政预算内境内 机构的驻外机构的开 办费和年度经费预算 由财政部门审核; 2、如果到有严格外 汇管制或其他情况的 国家设立驻外办事机 构,需要提取外币现 钞,金额超过等值1 万美元,必须报所在 地外汇局核准。

                   境外广告、展览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查 原 则    注 意 事 项   
境外广告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关于非贸 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 售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有 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 证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在境(国)外发布广告,必 须委托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 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 境内广告公司代理。
境外举办展 览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临时出国 人员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 理办法》 1、书面申请 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 管部门的批件 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4、展览组委会的摊位 确认书 5、境外支付通知书或 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 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 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 览组委会授权书) 6、支付搭建费还需提 供搭建协议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1、境外办展用汇由组展单 位统一购汇或从外汇帐户支 付; 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件需审核: 核对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 批准件或出国办展核准件正 本和复印件;台、港、澳地 区的展览会核对外经贸主管 部门批件复印件和省外经贸 厅批件正本。
境外参展费 (如摊位费 ,搭建费, 展道具租赁 费,电费及 电安装费, 宣传广告费 ,展品运费 ,杂费等)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 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 票或支付通知其他相关 材料 审核材料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其他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查 原 则     注 意 事 项  
境外业主的 人民币租金 兑付外汇 《中国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 定》 《关于非贸易 及部分资本项 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 知》 1、书面申请 2、物业出租合 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 通知 4、房管租赁管 理部门出具的房 屋租赁证明文件 5、税务凭证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1、购汇主体为物业 管理公司、承租人或 其他有物业管理资格 的企业; 2、银行应当在房管 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 房屋租赁证明文件上 注明本次购汇的金额 和租金的发生期间, 并加盖业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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