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87年11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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