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也是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管理局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和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的货物进口活动中,并非所有持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为了防止进口单位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海关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手续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1),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可以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二、凡属本通知所列“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2),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除核查报关单真伪外,还必须按附表2所列的购付汇条件,审核其他材料。确认其符合售(付)汇条件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凡属本通知所列“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3),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均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四、对贸易方式为“9739其他贸易”的报关单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原则上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如进口单位要求对外付汇,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甄别后决定是否售(付)汇和核销。
五、鉴于贸易方式的名称在报关单和其电子数据上只显示前6个汉字,但有些贸易方式的名称超过6个汉字,为此,对于名称超过6个汉字的贸易方式,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各分支局应核对贸易方式代码后予以确认。
六、对于“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报关单,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以不同的颜色显示或提示,以示区别。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应注意识别。
七、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报关单的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下发后,附表1、附表2项下的进口货物,各海关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凡属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除易货贸易(0130)、补偿贸易(0513)、进料料件退换(0700)、无代价抵偿(3100)、其他(9900)项下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鱼等海关总署明文规定应予签发的以外,各海关不再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十、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17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总署反馈。
附表:
1.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2.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3.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表1: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备注 |
110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243 |
来料以产顶进 (或加工专用油) |
2003年1月1日前的纸质报关单为“来料 以产顶进”,之后为 “加工专用油” |
444 |
保税区进料成品 |
|
445 |
保税区来料成品 |
|
544 |
保税区进料料件 |
|
545 |
保税区来料料件 |
|
615 |
进料对口 |
|
715 |
进料非对口 |
|
1110 |
对台贸易 |
|
1741 |
免税品 |
|
1831 |
外汇商品 |
|
2215 |
三资进料加工 |
|
4039 |
对台小额 |
|
4019 |
边境小额 |
|
附表2: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购付汇条件 |
245 |
来料料件内销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 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345 |
来料成品减免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 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420 |
加工贸易设备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 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446 |
加工设备内销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 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654 |
进料深加工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 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815 |
低值辅料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 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 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845 |
来料边角料内销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 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1233 |
保税仓库货物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8)97号《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1139 |
国轮油物料 |
同上。 |
1215 |
保税工厂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属于进料加工的 ,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
1234 |
保税区仓储转口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2002)74号《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办 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1300 |
修理物品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 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1427 |
出料加工 |
同上。 |
1500 |
租赁不满一年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贯合 同,对属经营租赁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属融资租赁的, 不得凭以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应在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此报关单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 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 |
1523 |
租赁贸易 |
同上。 |
9800 |
租赁征税 |
同上。 |
1616 |
寄售代销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 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2025 |
合资合作设备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对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报关单,按照“可 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 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校核: 1、对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进口单位可以凭报关单到外汇指 定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 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须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外 汇管理局也可以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为进口单 位办理核销手续,2、对报关单“征免”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管 理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 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管理局 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审核通知单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
2225 |
外资设备物品 |
同上。 |
3010 |
货样广告品A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 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3039 |
货样广告品B |
同上。 |
3511 |
援助物资 |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 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3612 |
捐赠物资 |
同上。 |
4561 |
退运货物 |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 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 |
附表3: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备注 |
130 |
易货贸易 |
|
214 |
来料加工 |
|
255 |
来料深加工 |
|
258 |
来料余料结转 |
|
300 |
来料料件退换 |
|
320 |
不作价设备 |
|
456 |
加工设备结转 |
|
500 |
减免设备结转 |
|
513 |
补偿贸易 |
|
657 |
进料余料结转 |
|
642 |
进料以产顶进 |
|
644 |
进料料件内销 |
|
700 |
进料料件退换 |
|
744 |
进料成品减免 |
|
844 |
进料边角料 |
|
1200 |
内销保税区货物 |
|
2439 |
常驻机构公用 |
|
2600 |
暂时进出货物 |
|
2700 |
展览品 |
|
2939 |
陈列样品 |
|
3100 |
无代价抵偿 |
|
3339 |
其他进口免费 |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
4200 |
驻外机构运回 |
|
4239 |
驻外机构购进 |
|
4400 |
来料成品退换 |
|
4500 |
直接退运 |
|
4539 |
进口溢误卸 |
|
4600 |
进料成品退换 |
|
9700 |
后续补税 |
|
9739 |
其他贸易 |
|
9839 |
留赠转卖物品 |
|
9900 |
其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