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科发〔2003〕第 20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由于网络专线调整,“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将从7月1日起部分使用新的IP地址对外服务,域名不变。现就有关IP地址的更改事项通知如下:
 
  “核查系统”现有两个网址对外服务。169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10.252.254.1,域名为www.customs.cninfo.net;163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61.135.226.2,域名为hghc.customs.gov.cn。7月1日以后,169网上的IP地址及域名保持不变;163网上的域名hghc.customs.gov.cn继续延用,IP地址改为202.127.48.11。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海关总署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10)65195991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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