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海南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出口企业在2009年4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鉴于海南省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 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安全及时传输,外汇局可不用定期向国税局传递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
如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印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海南省国税局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号)文件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四、海南省国税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设立专人专岗,认真组织实施数据加密传输工作,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完善了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查功能,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认真使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