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下发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一些分局对深加工结转(转厂)的反馈意见。为此,我们派调查组分别到加工贸易较发达的广东、深圳、上海、江苏等地实地了解情况,调查研究。经调查,我们认为深加工结转(转厂)是加工贸易的一种形式,用外汇结算有其合理性。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汇,规范银行售付汇手续,现将《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印发你们。
由于加工贸易涉及的售付汇、收汇环节较多,各分局应当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内地区深加工结转(转厂)情况的调查研究。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为规范对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管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三、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 (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 “、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有关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四、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五、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六、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七、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操作程序自1999年3月15日起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