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31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次核对”的目的是检验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报关单的真伪,关键是要求海关证明报关单为海关签发,且内容真实,同时出具“海关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厦门海关的复函与“二次核对”的要求从形式到内容有本质的区别:
1、“复函”而非“鉴别证明”,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汇发[1998]48号)的联合发文中,明确规定对送检的报关单,海关须出具“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2、按规定,鉴别证明书中需表明:××报关单内容真实,确为××海关签发。而厦门海关仅证明送检的报关单编号与其存档的报关单编号相同,并不能就此认定报关单是真实的,因为编号相同并不代表报关单本身真实,也未证明该份报关单为厦门海关签发。
综上,对厦门海关证明的有此编号的62份报关单,不能认定已做真实性核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