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汇核销所需凭证的请示》(鄂汇经[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海关批准的进料转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如果以人民币结算,转入企业未对外实际付汇,转出企业办理出口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1)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2)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3)经转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4)转厂合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