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就开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功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9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100.1.50.12),启用查询辖内企业重要信息、设定或复核企业指标查询企业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情况并进行企业密码重置等操作功能。
二、各分支局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系统管理员操作手册的要求,在辖内建立操作员用户,明确职责,赋予业务操作员贸易信贷管理系统外汇局端的相关操作权限,确保业务操作员在系统上正确操作。
三、业务操作员可从网上服务平台首页下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外汇局端),并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要求。
各分支局在使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功能时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和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信息中心:王毅,010-68402469;
资本项目管理司:梁勇,010-68402163。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