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试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9〕第 20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的试点情况,为进一步检验系统功能和性能,减轻试点银行工作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9年5月18日起,在试点银行的试点工作不再采用并行模式。试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试点银行业务切换方案》(见附件1)进行业务切换,通过外汇金宏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相应的进出口核销数据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切换前发生的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按照《试点银行业务切换方案》和《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好外汇金宏系统的试点工作,必要时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并随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试点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5)和《试点银行业务切换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外汇金宏系统中处理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数据。
 
  自2009年5月18日起,试点银行应停止使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和目前出具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各外汇局应及时从外汇金宏系统下载、导入进/出口核销数据并据此办理涉及试点银行的进/出口核销业务。
 
  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应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重新申报。
 
  为保证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应当及时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原则上应于当日将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完毕。对于境内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机构名称”字段应为中文;对于境外机构,“机构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
 
  对于上海市、河北省、汕头市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现有网上申报客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河北省、广东省、北京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国银行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确保其自2009年5月18日起能够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
 
  各外汇局和试点银行可自2009年5月18日起逐步安排新申请的网上申报客户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
 
  2009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17日期间,外汇金宏系统暂停对外服务,试点银行应做好业务切换准备。
 
  各外汇局和试点银行仍应保证旧版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便能够按照《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
 
  在外汇金宏系统试点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试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0(技术)、68402319(业务)传真电话:68402493。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jinhong@mail.safe;互联网邮箱:safejinhong@sina.com。
 
  附件1:
 
试点银行业务切换方案
 
  业务切换是指在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以及相应的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数据在规定的时间点前后使用不同的业务系统进行的数据处理。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切换,通过外汇金宏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相应的进出口核销数据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切换前发生的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
 
  一、业务切换要求
 
  (一)业务切换范围:试点银行。
 
  (二)业务切换时间点:2009年5月18日。对于5月18日以后(含)在试点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新业务;对于5月18日以前在试点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旧业务。
 
  (三)对于5月18日以前发生的旧业务,试点银行及其客户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试点银行仍应通过旧版系统处理旧业务数据,并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旧业务数据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
 
  试点银行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其旧业务数据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情况。各分支局应当督促和指导辖内试点银行及时完成旧业务数据的处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于2009年7月初将旧业务数据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对于5月18日以后(含)发生的新业务,外汇局和试点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处理新业务数据。
 
  二、业务切换信息反馈机制
 
  (一)问题和情况反馈制度
 
  1.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业务切换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办公室。
 
  2.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当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总结外汇金宏系统以及相应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反映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二)数据核对和质量评估
 
  1.各分支局应当对辖内试点银行基础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进行评估,以检验银行的接口程序;对业务切换后试点银行数据报送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持续的关注。
 
  2.数据质量评估
 
  各分支局应当根据2008年同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情况,按旬对辖内试点银行在业务切换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填写数据质量评估表,见附件1.1),并由各分局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数据同比差异较大的,应当查找并分析原因。
 
  附件1.1:
 
  数据质量评估表
  
  评估对象  (辖内银行)        去年同期    (旧版系统)         今年同期  (金宏系统银行版)         今年同期  (金宏系统外汇局版)    
  笔数    金额(千美   元)   笔数    金额(千美   元)   笔数    金额(千美   元)
a银行                                    
b银行                                    
……                                    
                                           
                                           
                                           
 
  填报人:复核:
 
  注:
 
  1.本表中的笔数和金额是指指定时间段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总笔数和总金额。
 
  2.去年同期(旧版系统)笔数或金额与今年同期(金宏系统外汇局版)存在差异超过合理幅度,外汇局应向该银行了解情况。
 
  3.今年同期(金宏系统银行版)笔数或金额与今年同期(金宏系统外汇局版)存在差异,外汇局应逐笔核对并查找原因。
 
  附件2:
 
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
 
  在试点过程中,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进出口核销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人员要求
 
  应急预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金宏系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
 
  外汇金宏系统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如果外汇金宏系统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银行的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外汇局,或者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出现问题导致银行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接口向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基础数据,外汇局和银行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应急预案一:如果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出现问题导致银行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接口向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基础数据,则银行应当向外汇局报告,由外汇局开放外汇金宏系统基础信息手工录入功能后,银行应将新业务数据手工录入到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中。
 
  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故障消除后,应当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由外汇局关闭外汇金宏系统基础信息手工录入功能,银行恢复通过接口程序向外汇金宏系统报送业务数据。
 
  (二)应急预案二:如果外汇金宏系统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银行的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外汇局,则外汇局应当暂停外汇金宏系统,通知银行重新启用旧版系统。
 
  1.银行应暂停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新业务数据,重新启用旧版系统,将尚未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录入旧版系统(已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需要录入旧版系统),并仍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办理。
 
  2.客户在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办理新业务时,应当填写新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客户,还应同时另行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中的附件2.1《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附件2.2《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和附件2.3《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新旧对照)》,将客户填写的新版凭证中的收支信息录入到旧版系统中。
 
  4.对于银行客户发生的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银行应当制作《涉外收入统计表》,并录入(或导入)旧版系统中。
 
  5.外汇金宏系统暂停使用后,新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将无法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直接打印。因此,各银行应当保留其通过自身系统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的功能,或者通过手工填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6.外汇金宏系统故障消除后,外汇局应当于第二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恢复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关闭旧版系统。
 
  (三)应急预案三
 
  如果无法启动应急预案二,即旧版系统也发生故障,导致银行无法通过旧版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则外汇局应要求银行妥善留存纸质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暂不录入系统。旧版系统或外汇金宏系统恢复后,外汇局应通知银行在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报送。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一)对于因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存在问题而导致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导入金宏工程外汇金宏系统并报送外汇局的,该银行应向外汇局报告,由外汇局启动应急预案一。
 
  (二)对于因外汇金宏系统存在问题而导致各银行连续一周(7日)无法报送新业务数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发文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二。
 
  (三)如在应急预案二的情况下,旧版系统也发生故障,外汇局应启用应急预案三。
 
  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后续处理
 
  (一)对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存在问题,银行应当尽快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将问题解决时间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因外汇金宏系统或旧版系统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统一负责尽快解决。
 
  (三)启用应急预案的相应故障消除后,外汇局应通知银行解除相应的应急措施。
 
  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略)
 
  附件4: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公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现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将被《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以及《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付汇凭证”)取代,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依据上述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第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所有单位,以通过境内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离岸账户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向境内转出方支付进口商品货款(以下简称境内付款),应当按照本规程填写付汇凭证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条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间接申报的系统。
 
  第五条 付汇凭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的凭证。一份付汇凭证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售付汇。
 
  第六条 进口单位贸易项下向境外支付贸易进口货款时,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对于境内付款,进口单位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进口单位办理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准确填写付汇凭证中相关信息,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必须选择“是”;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
 
  第八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填写交易编码。
 
  第九条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优先、金额从大的原则”,即无论货物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首先填写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编码及相应金额;对于一笔货物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第十条 进口单位应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汇款”、“退汇” (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及“其他”交易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填写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预录入编号。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必须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
 
  第十二条 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45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见附件4.1),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等相关有效付汇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单证合并后,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单号,由《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申报号码、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代替。
 
  第十四条 申报号码/核销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具体构成是:6位地区代码+4位金融机构代码+2位金融机构顺序码+6位汇出日期+4位银行业务流水码。
 
  境外汇款申请书业务流水码为a001→a999→b001→…d999,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业务流水码为e001→e999→h001→h999。
 
  境内汇款申请书业务流水码为 001a→999a→001b→…999j;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业务流水码为001k→999l→…999t。
 
  第十五条 银行须认真审核进口单位填写的付汇凭证,严格准确审核进口单位贸易项下付款是否如实申报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最迟装运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合同和发票等要素是否与商业单证相符等,并如实填写付汇凭证中应由银行填写的部分。
 
  第十六条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款,银行应规范填写相应核销专用信息。“本次核注金额”应小于等于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若有多张报关单,相应报关单栏不够填写的,可附清单,其“本次核注金额”累计之和应小于等于交易编码为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总额。
 
  对于进口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凭以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代码。
 
  第十七条 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自动核销时,审核相关有效商业单证后,在《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以及《进口付汇备案表》上加盖“xx银行进口付汇已报审章”。
 
  第十八条 银行应在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签章,“银行留存联”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退还进口单位,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第十九条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于付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所有进口付汇核销信息,特别是境内付款信息,不得积压数据、集中录入和传送,确保进口付汇电子信息与纸质付汇凭证一致。
 
  第二十条 银行对已经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付汇及商品到货电子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并将盖有本行业务公章的申报数据修改书面说明逐笔报送外汇局,以确保进口核销数据准确无误。否则将按违规登记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属“进口核销项下付款”的业务,银行应将付款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装订成册,按周报所在地外汇局,并做好付汇凭证签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境内收入)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业务章。
 
  第二十三条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上线后,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需每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下载进口付汇数据。
 
  第二十四条 上线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仍分别保留在原服务器中。对于市级服务器中保留的进口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仍需进行核销、催核等日常管理,并按月向省级服务器报送电子报表。
 
  第二十五条 单证合并后,外汇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以“申报号码和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单证合并前发生的进口付汇数据,仍按“核销单编号”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付汇凭证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银行报送的电子信息有误时,外汇局可以凭纸质付汇凭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通知银行和相关部门。银行需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付汇凭证中“交易编码”栏涉及到多种交易性质的,外汇局要重点审核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涉及的“交易编码”栏中的金额、币种,并依据相关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只有“基础信息”,无“申报信息”或“核销信息”的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须及时督促银行录入相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核销人员如需对货到汇款电子数据进行补录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的“报关日期”项录为该笔付汇数据的付汇日期。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及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 未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审核付汇凭证,造成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信息错误、遗失的;
 
  (二) 误报、谎报、瞒报、迟报付汇凭证以及电子信息的;
 
  (三) 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核销数据进行现场核查的;
 
  (四)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4.1:
 
  年月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付 汇 情 况                  报 关 到 货 情 况      
序 号 核销单号 /申报号   码 备案 表号 付汇币 种金额 付汇 日期 结算 方式 付汇银 行名称 最迟装 运日期 报关单  号 报关币 种金额 报关 日期 与付汇  差额 余额是 否留用 备注
                                                  
                                                  
                                                  
                                                  
                                                  
付汇合计笔数: 付汇合计金额: 到货报关合计笔数:                  
至本月累计笔数: 至本月累计金额: 至本月累计笔数:                  
 
 
  附件5: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升级以及规范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的业务流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境外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境内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以下简称“核销专用信息”)是指出口单位贸易项下收汇信息及其对应的用于核销的信息。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间接申报的系统。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是指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编写的专用号码。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代码;随后6位为金融机构代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逾期未申报”是指出口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且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所有出口收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在银行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项目;统一设计、修改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的格式。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相关单证。
 
  第五条 银行收到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款项的当日,按要求编写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按照转出行交易附言注明的来款性质,将可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境内收汇电子信息按要求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银行应于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应及时督促出口单位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六条 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七条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填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5.1)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5.2),交收汇银行。银行对该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将其录入/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同时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的电子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八条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向收汇银行申报出口收汇项下的核销专用信息。银行应在接收到出口单位传送的申报信息后,对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应在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的电子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出后,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至外汇局。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出口单位可以不填写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境外收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境内收汇的,应于收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银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核销专用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十二条 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时,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对于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出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如出口单位未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或申报手续尚未完成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四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附件5.3)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附件5.4),并在核销专用联上加盖业务公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
 
  第十五条 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六条 外汇局发现银行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银行进行修改。银行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七条 银行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出口单位进行确认和修改。银行修改后,应收回已出具的核销专用联进行注销,重新出具正确的核销专用联,并将正确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八条 外汇局核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二十条 申报为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5.1: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预收货款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以上栏目的填写应与涉外收入申报内容一致

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 □ 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 □ 有余款 □余款金额:________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收款人章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填表说明
 
  1. 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4.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5.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及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代码根据涉外收入申报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填写。
 
  16.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7.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则在相应的选项打“√”。
 
  18.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19.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20.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21.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境内银行对该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22.从境外收到无追索权出口保理的收汇,请在“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该笔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收汇有余额,请在“有余款”选项后打“√”,并填写余款金额。
 
  23.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4.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5.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6.填报人电话:填报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27.收款人签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
 
  28.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9.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30.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件5.2:
 
  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收 款 人 名 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收汇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 是□ 否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填表说明
 
  1.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4.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5.境内收汇类型: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1、深加工结转收汇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6、福费廷业务7、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8、买方信贷9、转让信用证10、离岸业务11、背对背信用证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16.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请选择:根据款项的实际性质在相应的选项后打“√”。
 
  17.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18.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19.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申报号码。
 
  20.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1.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2.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3.收款人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24.收款人电话:填列申报人的联系电话。
 
  25.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6.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27.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件5.3: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件5.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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