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9〕第 4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9年9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9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外汇金宏系统推广上线的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三批银行(即尚未推广使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见附件1)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和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及上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各分支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分支局和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高度重视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和上线工作,认真落实试点和上线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及上线工作采取“分阶段开展并行试点集中切换上线”的方案实施。
 
  (一)第一阶段:试点前准备阶段(10月23日之前)
 
  1.第三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09]33号)的要求,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以及有关网络专线、设备联调等准备工作。
 
  2.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当按照汇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辖内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抓紧时间完成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并督促银行完成网络专线、设备准备以及mts和接口联调等工作。
 
  3.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10月9日通过内部电子邮件将前期汇总的各银行接口方式设置统计表发送给各分局,各分局应向辖内第三批银行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于10月16日之前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宏办公室)。
 
  4.如果上述各项工作与国庆期间国家有关统一安排和要求有冲突,各分局和银行可暂缓进行。
 
  (二)第二阶段:试点阶段(10月26日-11月13日)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第三批银行确认的接口方式设置统计表,设置银行的网络接入方式和基础信息、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
 
  2.第三批各银行应当按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方案》(见附件2),于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完成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用户创建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核对及单位基本情况表清理和信息补充工作,并于11月2日至11月13日期间,开展业务数据报送的试点工作。
 
  3.对于采用接口方式报送试点数据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日将试点期间申报单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反馈给各分局,具体反馈方式将通过内部电子邮件通知。
 
  4.各分局应每日对接口文件错误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与辖内第三批银行沟通有关情况,指导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
 
  5.各银行应根据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接口程序或自身业务系统程序性错误的,应及时完善程序;属于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或单位基本情况表未建立或补充信息的,应抓紧按要求完成。
 
  (三)第三阶段:评估和切换准备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1.对于采用接口方式报送试点数据的银行,各分局应根据银行接口数据文件中申报单数据出错率对辖内第三批银行进行评估,出错率低于0.1%,或者出错率虽高于0.1%,但属于非银行接口程序性错误,则该银行可以按接口方式上线。否则,该银行应当以手工录入方式上线。
 
  2.各分局应当于11月17日17:00之前将辖内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方式书面通知(见附件3)辖内相应第三批银行,并将汇总结果(见附件3)报金宏办公室。
 
  3.第三批银行应于2009年11月16日起,停止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清除试点期间银行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并按照《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见附件4)进行消息传输系统(mts)、域名和浏览器信任站点等配置修改工作,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完成情况。
 
  4.对于上海市、河北省和广东省汕头市采用原有网上申报系统的客户(以下简称原有网申客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河北省广东省分局和第三批银行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第三批银行应在11月16日至11月20日期间,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仅为原有网申客户办理好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确保其自11月23日起能够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
 
  (四)第四阶段:正式上线(11月23日)
 
  1.自2009年11月23日(含)起,第三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见附件5)进行业务切换,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进行新业务数据的报送和处理,并于2009年12月底之前完成业务切换前(即11月23日以前)发生的旧业务数据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以下简称旧版系统)的报送和处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第三批银行应保证旧版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便完成旧版系统中旧业务数据的处理。同时,各分局和第三批银行应组织好外汇金宏系统的上线工作,必要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6)的要求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上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情况报告金宏办公室。
 
  3.外汇局和第三批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7)、《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9)和《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处理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数据。第三批银行应于2009年11月23日(含)起,停止使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和目前出具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局应及时从外汇金宏系统中下载导入进/出口核销数据并据此办理涉及第三批银行的进/出口核销业务。
 
  4.外汇局和第三批银行于2009年11月23日起,可逐步安排新申请网上申报的客户通过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网上申报客户(包括原有网申客户)应通过互联网访问企业版,并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详见附件10)要求做好有关设置。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包括拼音,下同)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应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重新申报。
 
  四、外汇局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银行反馈需要外汇局修改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和修改。对于境内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机构名称”字段应为中文;对于境外机构,“机构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
 
  五、第三批银行应及时处理本银行网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开户信息以及外汇金宏系统接口文件反馈的各类错误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申报单等错误信息),杜绝将账号、银行卡号银行业务编号和手机号码等作为金额错误录入的情况;外汇局应对此加强监督并通过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六、关于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共类代码(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货币代码、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和特殊经济区类型代码),银行应统一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码标准。如公共类代码需要进行变更,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变更需求并说明原因,由外汇局按照汇综发[2008]162号及汇综发[200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三批银行应加强运行监测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以及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需要变更消息传输服务器或者进行通道复位,应与金宏办公室协调一致后再实施。
 
  八、对于采取基础信息手工录入方式的银行,应当于收付款当日完成基础信息在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中的处理,并应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由手工录入到接口导入的转换。所在地外汇局应当跟踪其上线情况,督促和指导其整改工作。
 
  九、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在新业务开办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外汇局和银行应当按照汇发[2009]7号文件以及本通知中有关外汇金宏系统上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并在文件转发时提供本分局外汇金宏系统推广热线电话以及国际收支业务和技术人员的联系方式。在外汇金宏系统上线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金宏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90(技术)、68402319(业务),传真电话:68402493。
 
  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jinhong@mail.safe;互联网邮箱:safejinhong@sina.com。
 
  附件:
 
  1.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准备工作进度表(略)
 
  2.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方案(略)
 
  3.外汇金宏系统银行上线方式表(略)
 
  4.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略)
 
  5.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略)
 
  6.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略)
 
  7.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略)
 
  8.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略)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略)
 
  10.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登录和浏览器设置(略)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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