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查工作中发现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的外汇收支数据存在异常情况,部分账户实际收支情况明显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关于待核查账户收支规定不符。为规范管理、提高账户数据质量,外汇局定于近期对待核查账户的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查看辖区待核查账户外汇收支明细,筛选出与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规定不符的收支明细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外汇指定银行,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更正;对严重违规使用待核查账户的,应及时移交各分局外汇检查部门查处。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结合外汇局提供的待核查账户外汇收支明细信息,认真开展待核查账户收支申报的自查工作,对需调整的收支明细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将自查和更正结果反馈外汇局当地分局。自查工作到2009年9月30日截止。
三、各分局应将筛选结果、银行自查更正以及移交核查情况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送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四、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