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国核字〔1997〕第 1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第9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最近一些分局反映,出口企业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连续发生被盗、抢、丢失的现象,给外汇核销管理带来极坏的影响。为减少此类现象再次发生,防止不法企业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进一步做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与交单挂钩。最高持有量不超过该出口企业三个月的周转量①。
 
  2.外汇局在发放核销单时,领单的出口企业必须当场在每张核销单“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印章,以避免其他单位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
 
  3.各分局要督促出口企业建立核销单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出口企业在发生空白核销单位被盗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海关报案,同时到外汇局办理挂失手续。
 
  ① 修改为“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于交单挂钩,核销单最高持有量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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