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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1号令)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令〔2023〕第 261 号
【法规类别】
海关法规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3年3月7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3年3月7日
关联知识
(2023年3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261号公布 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5年3月21日
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2018年11月23日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1999年8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8日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
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2018年11月23日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修改的《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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