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3〕第 145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2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规定,本法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五类九种(中、英文对照)。
 
  第一类(二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的月份申报。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
 
  第二类(二种):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月预缴申报。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类(二种):
 
  1.“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的申报。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实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四类(二种):
 
  1.“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分月预缴申报。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第五类(1种):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现将上述各类申报表表式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使用上述申报表,是否加注英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定、完善。
 
  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九类五种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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