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2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3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3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水泥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进口水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水泥(HS编码252329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1)的要求对进口水泥实施检验。
 
  三、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水泥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要求
 
  (一)申请条件。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水泥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 ISO/IEC 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
 
  六、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 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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