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综复〔2014〕第 25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4年2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2月26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请示》(京汇[2013]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和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5家支付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二、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客户和业务范围: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和软件服务(仅限于iTune:);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和酒店住宿;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和航空机票。
 
  三、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和软件服务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四、试点支付机构应在收到交易款的T+1日内完成集中结售汇。其中,还原后的结售汇交易如为个人项下,应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逐笔还原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五、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业务,应对集中收付汇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
 
  六、试点支付机构可接受客户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凭具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打印件,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在核对金额及支付机构账户名称(账户结尾标注“PIA”)后为客户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交易附言标注“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
 
  七、试点支付机构应认真落实有关客户实名认证要求,严格审核客户信息,并按《通知》要求留存相关机构和个人主体信息备查。试点支付机构应保证客户在发出支付指令时,系统能够实时接收或者自动采集商户的逐笔交易明细信息,并按《通知》要求留存备查。
 
  八、试点支付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审核,按照尽职原则、以适当方式追踪交易实际完成情况,确保为客户集中办理的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并留存逐笔信息备查。试点支付机构不得将自身跨境收付、结售汇业务混入集中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九、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十、你分局应加强对试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监测管理,对于发现的大额、异常交易,应及时要求试点支付机构进行核查;同时,你分局应建立货物贸易交易真实性抽查机制,追踪交易完成情况,一旦发现试点支付机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不符合试点要求的,应及时停止该机构试点业务资格,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十一、试点期间,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向你分局上报试点业务情况。你分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通知》附1、2中的表格,分别以单一机构统计表、地区机构汇总表格式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并对附3、4中的累计高额交易情况按主体数量和金额进行汇总上报。
 
  此复。
 
  附件:试点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2月26日
 
  附件
 
试点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业务,应对集中收付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申报时间和申报内容
 
  试点支付机构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对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数据;一类是还原的客户原始交易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二)对集中收付款数据的申报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过办理集中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纸质。试点支付机构应将集中收付的申报信息中交易编码记为“999999”,申报主体为试点支付机构。
 
  (三)对还原数据的申报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应在申报集中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分两种情况进行还原数据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3000美元的,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自身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二是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3000美元(含)的,试点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试点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自行确定,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但银行应保留企业的有关凭证或电子文档两年),并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申报号码由银行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
 
  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
 
  因交易失败造成的退款收付业务可轧差办理,其国际收支申报适用上述原则。
 
  (四)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与境内银行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对集中收付款数据及还原数据的报送工作。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