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 1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9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管理,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制定本办法。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国内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等相关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六、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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