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办法》第一条第二款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办法》第二条中的“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修改为“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5%、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进行综合平衡”。
三、将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中的“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30%)”,修改为“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35%)”;将“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10%)”,修改为“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5%)”;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政策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受灾因素等”,修改为“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策任务、受灾因素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