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管函字〔1997〕第 261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查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管理分支局重新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公告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廊坊、承德、邯郸、秦皇岛、唐山、邢台、衡水、沧州、保定、张家口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大同、朔州、沂州、阳泉、榆次、离石、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赤峰、呼和浩特、哲里木、呼伦贝尔、兴安、伊克昭、锡林郭勒、阿拉善、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锦州、辽阳、盘锦、阜新、铁岭、葫芦岛、朝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春、吉林、延边、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七台河、绥化、伊春、黑河、大兴安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盐城、淮阴、宿迁、南通、无锡、苏州、连云港、扬州、常州、镇江、徐州、泰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宁、六合、东台、射阳、大丰、淮安、启东、通州、如东、如皋、海安、锡山、江阴、宜兴、昆山、吴江、张家港、常熟、吴县、太仓、连云港开发区、邗江、仪征、高邮、兴化、姜堰、泰兴、靖江、丹阳、句容、新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淮北、淮南、铜陵、安庆、黄山、阜阳、滁州、六安、宿州、巢湖、宣州、池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莆田、三明、龙岩、福州、宁德、南平、泉州、漳
 
  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南昌、九江、上饶、抚州、宜春、吉安、赣州、景德镇、萍乡、鹰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烟台、泰安、潍坊、济南、青岛、日照、莱芜、聊城、德州、淄博、滨州、威海、东营、荷泽、临沂、济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郑州、洛阳、新乡、许昌、南阳、周口、信阳、开封、安阳、漯河、焦作、平顶山、商丘、驻马店、濮阳、三门峡、鹤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襄樊、鄂州、孝感、黄冈、黄石、咸宁、荆州、宜昌、恩施、十堰、荆门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沙、湘潭、株州、益阳、岳阳、常德、张家界、吉首、娄底、怀化、衡阳、邵阳、郴州、永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清远、梅州、揭阳、汕头、汕尾、潮州、惠州、东莞、江门、中山、佛山、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河源、广州、珠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三亚、洋浦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百色、钦州、河池、防城港、贵港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朔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毕节、兴义、六盘水、铜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昆明、大理、红河、曲靖、保山、文山、玉溪、楚雄、思茅、昭通、东川、西双版纳、德宏、临沧、迪庆、努江、丽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乐山、德阳、南充、宜宾、泸州、绵阳、自贡、隧宁、雅安、攀枝花、广元、内江、达川、广安、巴中、凉山、甘孜、阿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县、涪陵、黔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樟木、阿里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安、咸阳、铜川、汉中、安康、宝鸡、渭南、商洛、榆林、延安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潼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平凉、庆阳、陇南、临夏、金昌、甘南、酒泉、武威、张掖、嘉峪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海东、海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银南、固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鲁木齐、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克拉玛依、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克尔柯孜自治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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